向個體搬運工非法索要“管理費”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英、劉某仙、張某、孫某、何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5日,為壟斷通遼市科爾沁區傢俱大世界內搬運運輸業務,被告人劉某英、劉某仙以通遼市鵬暢搬運隊的名義多次糾集、指使被告人孫某、何某使用威脅、恐嚇、滋擾的手段,有組織地向傢俱大世界個體搬運工非法索要“管理費”,要求男搬運工每個月繳納250元,女搬運工每個月繳納200元,每兩個月交一次,向30名搬運工人索要“管理費”共計22160元。被告人張某在明知劉某英非法收費的情況下,仍向劉某英提議給繳納“管理費”的搬運工配發胸卡,沒有胸卡的搬運工不準進入傢俱大世界。為給個體搬運工造成恐懼、恐慌的心理,劉某英還組織10餘名社會閒散人員在傢俱大世界巡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英、劉某仙、張某、孫某、何某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尾隨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向搬運工非法收取“管理費”,屬於強拿硬要,形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劉某英、劉某仙在該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某在組織中起策劃指導作用,被告人孫某、何某與劉某英、劉某仙關係親密,直接聽從劉某英、劉某仙指揮,屬組織重要成員。5被告人在一定範圍內欺壓百姓,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犯財產價值2.2萬餘元,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罰處罰。

根據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英、劉某仙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公安機關扣押未隨案移送的贓款,待判決生效後責令退賠30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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