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公安破获我市首宗虚假诉讼案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 空港公安破获我市首宗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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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提起诉讼已成为权利救济和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和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空港分局快速侦破一宗虚假诉讼案件,为法治揭阳建设贡献出一份空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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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这宗官司 板上钉钉还是内有隐情

2018年12月12日空港分局接到汕头某投资公司报案称,其公司陷入一场民事官司之中,一原告,四被告,其属四被告之一。其公司是揭阳市某油库公司大股东,占油库70%股份,被告一郑某、被告二黄某二人占油库30%股份,2017年12月3日,郑某、黄某假意将其油库30%股份转让给沈某并串通捏造股权转让合同书,并于2018年 1月3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股权登记。报案人认为这明显是一宗虚假的官司。

接到报案后,接案民警认真分析报案材料,发现该宗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沈某向郑某转入1000万元作为诚意金,准备购买郑某等人的股份,但该1000万元并非沈某自己所有,而是从林某的账户转给沈某的,林某却是郑某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存在资金左手倒右手的重大嫌疑。鉴于分局此前没有侦办此类案件的经验且这极有可能是揭阳建市以来第一宗虚假诉讼案,分局主要领导在向市局主要领导作出汇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派出精干警力协助指导案件侦办,同时提出要求:要侦查工作与新时代的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探索未知领域,创新侦查理念,办出精品案件。

侦查 :发现狐狸尾巴 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民警调来该宗民事诉讼卷宗,发现沈某起诉郑某、黄某、汕头某投资公司,第三人林某一案,沈某已胜诉,其他二名被告人接受败诉结果,而仅有报案人提出上诉,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经进一步调查又发现,郑某与黄某是母子关系,沈某与郑某来往密切,林某与郑某来往密切,从整宗民事诉讼来看,郑某、黄某、林某、沈某有极大可能是同一圈子内的人,而报案人是圈子外的人。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得悉,林某竟然是郑某花在汕头一个公司的员工。

经进一步查证,民警发现,沈某向郑某转入1000万元作为诚意金,准备购买郑某等人的股份,然而该1000万元并非沈某自己所有,却是从林某账户转入的,实际上林某的账户系郑某控制使用的。这样,沈某、郑某、黄某、林某极大可能串通捏造股权转让合同书后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警方对沈某的经济状况及经济收入调查取证发现:沈某根本没有经济实力购买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有了初步的证据,专案组决定对沈某、林某进行突审,通过突审,初步弄清了郑某等人实施虚假诉讼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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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真相:偷鸡不成蚀把米 案件宣布告破

沈某到案以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他低下了忏悔的头,交代了全部作案过程。民警们又顺藤摸瓜,揪出了幕后总策划郑某,最后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全案告破。

经查:2016年底,汕头市某投资公司向犯罪嫌疑人郑某购买了揭阳某油库公司70%的股权,股权变更后犯罪嫌疑人郑某占24%的股权,犯罪嫌疑人黄某占6%的股权。2017年5、6月份左右,汕头某投资公司与郑某、黄某商谈收购其持有的揭阳某油库公司共30%的股权,双方因为价格问题没有谈妥,后郑某与汕头某投资公司关系恶化,为抬高股权收购价格,郑某与犯罪嫌疑人沈某恶意串通,于2017年12月3日由郑某、黄某与沈某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合同书》。同时,郑某为给自己留后路,不让其股权真正落到沈某手中,又与沈某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沈某代持揭阳某油库公司30%股权期间,郑某、黄某将在该公司取得利润的20%作为给沈某的报酬。为制造银行流水以便沈某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12月29日,郑某指使其女儿黄某某使用林某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转账1000万元人民币到沈某银行卡上,随后,沈某将这1000万元人民币转到郑某个人账户上,制造沈某支付诚意金的假象。为了能在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某、黄某与沈某在2018年1月9日和2018年1月11日先后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二》。2018年1月31日,沈某以捏造的股权转让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对郑某、黄某、汕头某投资公司、揭阳某油库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追加林某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将郑某、黄某名下的润丰公司30%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沈某名下。成功让法院做出沈某胜诉的判决。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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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什么是虚假诉讼呢

在司法实践中

都有哪些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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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竟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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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1、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虚假诉讼需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有可能身陷囹圄,律师代理民事案件风险也更大了,好自为之哦!

(via:揭阳平安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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