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法庫作者:冼武杰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一、年終獎過渡期政策:
法條鏈接:
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讀:
1、過渡期是3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就不能單獨計稅了,必須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2、過渡期內,員工取得的年終獎,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來計稅。
3、特別提醒:過渡期內,對年終獎實行單獨計稅的,只能一年一次(國稅發〔2005〕9號)文針對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既然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當然只能一年發放一次)。
4、不少單位不注意第3點,一年發放2次獎金,也按照單獨計稅來處理,這個說實話是不符合文件精神的。
二、年終獎的稅率表(月度)
![年終獎要這樣發才最划算(很實用)](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三、年終獎的個稅怎麼算
案例:杜甫2018年的年終獎是100000元。
過渡期政策: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計算過程:
1、100000÷12=8333.33--------適用的是第二檔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210
2、年終獎個稅:100000×10%-210=9790元
3、到手年終獎:100000-9790=90210元。
四、年終獎縮水區
案例:杜甫2018年的年終獎是36000元,李白的年終獎是36001元,白居易的年終獎是38566.67元。
杜甫:
1、36000÷12=3000-----適用的是第一檔稅率3%,速算扣除數是0
2、年終獎個稅:36000×3%-0=1080元
3、到手年終獎:36000-1080=34920元。
李白:
1、36001÷12=3000.08元------適用的是第二檔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210
2、年終獎個稅:36001×10%-210=3390.1元
3、到手年終獎:36001-3390.1=32610.9元。
白居易:
1、38566.67÷12=3213.88-----適用的是第二檔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210
2、年終獎個稅:38566.67×10%-210=3646.673元
3、到手年終獎:38566.67-3646.67=34920元。
奇怪的現象:
年終獎36000元和年終獎38566.67元,扣稅後實得金額一樣。
年終獎36001元扣稅後實得金額低於年終獎36000元扣稅後實得金額。
理由: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七檔,當年終獎數額恰好達到或超過某個稅率“臨界點”,使得對應的納稅稅 率提高一檔時,將會出現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卻提高“一大步”,導致到手的獎金還少了的特殊情況。
這種特殊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者把它叫做“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多發獎金稅後也能多得的情況。這個 “臨界點”和“平衡點”的區間,就是“年終獎縮水區”。
年終獎的縮水區一共有6個:
(36000,38556.67)(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
小技巧:
把縮水區區間的金額,抽出來,這樣子,年終獎就可以享受低一檔的稅率,抽出來的金額放在下個月或下幾個月裡跟工資一起發放。這樣子,到手的金額會多一些。
五、過渡期內的年終獎籌劃
我們注意到,國稅總局的通知裡還有這樣一句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所以,在選擇年終獎發放上,我們就要去做測算。
看年終獎到底是併入綜合所得划算,還是不併入划算,或者部分併入划算。
然後,我們再按照測算的最佳方案來執行。
附:稅率表(年度)
![年終獎要這樣發才最划算(很實用)](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例子:
杜甫2019年工資薪金所得是8萬元,沒有其他綜合所得,減除費用60000元,減除專項扣除專項扣除三險一金1.5萬元,減除專項附加扣除4.8萬元。
第一種情況:杜甫年終獎是4萬元。
方案一(全部不併入綜合所得):
1、年終獎4萬÷12=3333.33------適用的是第二檔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210
2、年終獎個稅:40000×10%-210=3790元。
3、到手年終獎:40000-3790=36210元。
方案二(全部併入綜合所得):
1、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8萬+4萬-6萬-1.5萬-4.8萬=-0.3萬
2、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負數,無需納稅,即年終獎無需納稅。
3、到手年終獎:40000元。
法條鏈接: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結論:聰明的公司,這種情況下,應該把杜甫的全部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計稅,這樣子,杜甫到手的年終獎會最多。
例子:
杜甫2019年工資薪金所得是8萬元,沒有其他綜合所得,減除費用60000元,減除專項扣除專項扣除三險一金1.5萬元,減除專項附加扣除4.8萬元。
第二種情況:杜甫年終獎是10萬元。
方案一(不併入綜合所得):
1、10萬÷12=8333.33-------適用的是第二檔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210
2、年終獎個稅:100000×10%-210=9790元。
3、到手年終獎:100000-9790=90210元。
方案二(全部併入綜合所得):
1、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8萬+10萬-6萬-1.5萬-4.8萬=5.7萬------適用第二檔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2520元。
2、綜合所得個稅:57000×10%-2520=3180元。
3、到手年終獎:100000-3180=96820元。
結論:聰明的公司,這種情況下,應該把杜甫的全部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計稅,這樣子,杜甫到手的年終獎會更多。
思考:還有沒有更聰明的公司呢?
方案三(部分併入綜合所得,部分作為年終獎單獨計稅)
有人不理解,提出疑問說:通知規定的是: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你這裡怎麼能部分併入綜合所得呢?
答疑解惑:其實可以把年終獎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年終獎,單獨計稅,另一部分作為工資發放,這樣子,工資發放的部分就可以併入綜合所得。
分析的邏輯:方案一或方案二,都有部分金額適用第二檔稅率,如果年終獎能全部金額都可以適用第一檔稅率,那麼,年終獎要繳納的個稅金額,無疑就會減少了。
考慮到第一檔稅率(年度)的最大值是36000元,所以,可以拆分出36000元作為年終獎,剩餘的64000元作為工資發放。
計算過程:
年終獎36000元個稅計算:
1、36000÷12=3000-------適用的是第一檔稅率3%,速算扣除數是0
2、年終獎個稅:36000×3%=1080元。
綜合所得個稅計算:
1、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8萬+6.4萬-6萬-1.5萬-4.8萬=2.1萬
2、21000÷12=1750-------適用的是第一檔稅率3%,速算扣除數是0
3、綜合所得個稅:21000×3%=630元
合計個稅:1080+630=1710元
到手年終獎:100000-1710=98290元。
結論:更聰明的公司,這種情況下,應該把10萬年終獎,分兩塊發放,以年終獎名義發放36000元,以工資名義發放64000元,這樣,杜甫到手的年終獎會最多。
同理:如果年終獎名義發放21000元,以工資名義發放79000元(這樣子,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是36000元),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
再進一步:年終獎的名義發放數額在21000至36000元之間,其餘的金額以工資名義發放,這樣子,年終獎和綜合所得,都可以適用第一檔稅率3%,實際上最終的結果也是一樣的。
所以說,過渡期內,發放年終獎,一定要數學好,因為,你要去做測算。
請問:你的數學,應該不會是體育老師教的吧!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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