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彩禮”還能繼續多久,各地“天價彩禮是否控制”

“天價彩禮”讓人結不起婚不是天方夜譚,但是隨著2018年的婚姻法新規,丈母孃們恐怕要哭了。

有個農村小哥想結婚,媳婦那邊的彩禮要十八萬,小哥拿不出,狠狠地問丈母孃:”要是你家倆兒子結婚,別人每家都要十八萬,你拿不出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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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疆域遼闊,每個地方的婚嫁習俗都不同,結婚彩禮自然也沒有可比性。但是婚姻應該是雙方平等,你的女兒嫁給我,又不是賣給我,為什麼我家給錢呢?我買房,嫁給我難道要吃很大虧嗎?作為男人,到底得到了什麼,需要這麼付出?作為女方家人,又損失了什麼,為什麼要索取這麼多?現在都是新時代了,不存在什麼嫁了人之後就要做牛做馬,越來越多的婆家父母是在伺候著媳婦了。

無論怎麼解釋,我想也該是愛情輸給了金錢,輸給現實,我就是那個沒辦法贏的男人。愛情要長久太難,婚姻太難!

但是結婚時丈母孃要求男人有房,這點有錯嗎?這個站在哪一方都沒錯,哪一方都有理,讓我發現自己沒有觀點。男人賺錢不容易,女人需要房子也情有可原,站在哪邊都不錯。

女人們說:“如果我是看到他們家裡窮,才離開他,不和他結婚,你可以說我拜金、虛榮。但是我和他同甘共苦這麼多年過來了,期望有個家難道很奢侈嗎?家是什麼?家不是押一付三的地方,不是給房東交租金水電費的地方,不是跟別人合租,家是自己的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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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到了2018年,新的婚姻法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新法修訂後,其實就有了關於彩禮的法律依據。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條的規定中可見,有三種情況,法律是支持追回彩禮的:雙方沒有辦手續結婚;雙方登記了結婚但是沒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也不算);給了彩禮以至於當事人家庭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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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至今的所有婚嫁習俗中,悔婚都是一種不吉利和不禮貌的做法。所以現在都默認為若男方悔婚,女方家不退彩禮;若女方悔婚,需退彩禮。但是現在法律規定了,不管是男還是女悔婚,只要滿足條件都要退還給當事人,強行佔有都是違法的。

過去我們常說的彩禮往往指錢,根據法律規定,彩禮還應該包含實物,所有的為了結婚而添置的物品以及消費都可以視作彩禮。悔婚了退還時,除了錢,還有實物,包括買的首飾啊,汽車啊還有家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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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彩禮返還方不主動,鬧到了法院,那麼還是採取“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男方要是主張女方退回彩禮,就要出示憑證來表明自己花費了多少,比如人證、轉賬記錄、禮品清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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