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能,張明楷教授的100個刑法案例,“法盲”也能看得懂(一)

張明楷的100個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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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奇,北京師範大學刑法學博士。講課乾脆利索無廢話,直擊考點絕不拖泥帶水。人送外號“乾貨蔡”。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師,每天早上5點起床跑10公里是他堅持多年的雷打不動曲目。人送外號“蔡跑跑”。敬業、認真、專注,是他的最大特點。乾貨答疑10公里,老蔡帶你過法考。刑法老蔡,你值得擁有。


張明楷的100個刑法案例↓(1-10)

1

A住在森林邊上,對13歲的繼子B早就心懷殺意。在一個雷雨交加的白天,A讓繼子B穿過森林,到森林的另一邊去採蘑菇,A的目的是想讓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條小路的陷阱中摔死。B出發,但在離陷阱僅有3米時,遭雷擊身亡。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擊身亡的結果,不能歸屬於A。既然“行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擊身亡而讓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擊死,都不能進行客觀歸責”,那麼,本案就更不能進行客觀歸責,即不能將B被雷擊死的結果歸屬於A的行為。換言之,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其次,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結果可以在客觀上歸屬於行為人的行為時,才能談論是否存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這一問題。故本案也不存在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的問題。

最後,需要討論的問題是,A讓B去森林並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為,是否已經產生了緊迫的危險,如果離陷阱比較近了,危險具有緊迫性,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離陷阱還比較遠,如B剛出門即遭雷擊身亡,對A就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預備。據此,本案中A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2

A、B、C三人於冬日的某個夜晚在一小酒館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輛出租車將C送回家。但到了C家樓下之後,C堅持不下車、不上樓,還要再回那個小酒館喝酒。A遂陪C返回那個小酒館,但小酒館已經關門了。A勸說C趕緊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於是,A就將C留在小酒館門口,準備自己回家。A在回家之前,給B打了一個電話,說C現在就在小酒館門口,B表示由自己來送C回家,A看B這麼說,就安心的回家了。B來到小酒館之後,發現C並不在門口,找尋半天,也沒找到C,就也回家了。第二天早上,C被人發現凍死在離小酒館30米遠的拐角處。

問: 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B無罪,因為其沒有履行救助義務的可行性,畢竟他在小酒館門口找尋了半天也未找到C。

A成立不作為犯罪。首先,A具有救助C的義務,義務來源是自願接受的先行行為。其次,A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理由如下:(1)A先承諾將C送回家;(2)A將C送到C家樓下之後,C不下車時,A完全可以通知C的家人或者鄰居;(3)A應當並且能夠等到B到了小酒館之後再離開,但A卻提前離開了。最後,A的罪名,要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要麼是遺棄罪。之所以可能成立遺棄罪,是因為醉酒的人可以被認定為遺棄罪對象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3

A駕駛農用三輪車載客。按照規定,農用三輪車的限高是2米,A的農用三輪車本身是1.47米,但A在車頂上焊接了行李架,導致車高2.29米。B在人行道上接電線。按照規定,電線的高度必須是2.5米以上,但B接的電線只有2.28米。A駕駛農用三輪車經過該人行道時,碰到了電線的接頭,導致車身帶電,並致其中的乘客C死亡。

問: 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A、B二人均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A、B的行為與C的死亡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重疊的因果關係),從規範保護目的來看,應將C的死亡歸責於A、B的行為。

其次,A、B都是可以歸責的,類似於每個人只投一部分毒藥卻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一樣,但A、B二人是過失的同時犯,故應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4

A、B二人對C心存不滿,早就想殺之。某日,A將C約至一公寓的房間後,A、B二人分別用板凳和花瓶猛砸C的頭部,A還朝C的左大腿捅了一刀,C受傷後昏迷。A以為C已經死亡,就和B一起將C抬到公寓西邊的機井房,打算將C投入井中毀屍滅跡。在將C的雙腿塞到井口時,C突然醒來,向A、B二人苦苦求饒,A、B遂將C棄於井邊逃離。後C被搶救,得以保命,但遭受重傷。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中止。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中止。

本案中,A、B二人前後兩行為都是故意殺人行為,具有一體性,或者說屬於一連行為。在前後行為方式相同的情況下,或者在前行為容易或者通常會轉變為後行為,而且前後行為性質相同的情況下,都可以認為前後兩行為具有一體性。此時,放棄實施後行為,等於放棄實施重複侵害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5

A盜竊了他人的一張銀行卡後,持該卡到自動取款機取款。但A完全不知道密碼,試了兩次之後都未能取出現金。銀行工作人員B發現A的舉動有點鬼鬼祟祟,就問A怎麼回事,A立即棄卡欲逃,但依然被銀行保安抓獲。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不能犯,無罪。

首先,A的行為是盜竊行為,當無疑問。

其次,A的行為不是未遂犯,而是不能犯。未遂犯都是具體的危險犯,只有當A具有試出密碼的可能性,而且可能性較大時,才能認定為盜竊未遂。但在實踐中,密碼是6位數,試對密碼的可能極低,何況如果連試3次都不能取出現金的話,銀行卡就會被機器吞進去。故A的行為不具有成功的可能性,應認定為不能犯。

6

某日下午5點,A到一個有門禁的獨立單元樓盜竊。A侵入一住宅後在尋找財物的過程中,A的表弟B打來電話,A讓B也來盜竊,B說:“我在上班,還沒下班呢”。晚上7點左右,女主人回家了,A遂持匕首對女主人進行威脅,並用腰帶將女主人捆綁起來,逼著女主人說出錢在哪裡。A從女主人家裡搶到了3000元現金,還有首飾若干。

在A正欲離開女主人家中時,B給A打來電話,B在電話中得知A已經將被害人捆綁起來了,就立即前往作案地點,但到了樓下發現根本無法進去。B朝樓上喊:“怎麼進去?”A朝樓下回復:“我也不知道,你自己想想辦法”。但B依然進不去,遂離開。A後來強姦了女主人。

問:A、B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關於A的行為。A構成入戶搶劫和強姦罪,應實行數罪併罰,當無疑問。

關於B的行為。首先,B第一次在電話中只是說“我在上班,還沒下班呢”,未對A的盜竊行為提供心理原因力。如果A在電話中說“你先盜竊著,我一會下班就趕過去”,則成立盜竊罪的幫助犯。其次,B第二次在電話裡已經得知A取得了財物後才趕往作案地點,並問“怎麼進去”,該行為對A的搶劫行為未提供心理原因力。如果B在發現不能進去之後喊“算了,反正我也進不去,我就在樓下替你望風吧”,則B成立搶劫罪的承繼共犯。最後,B在發現依然不能進去之後離開,對A後來的強姦行為更未提供任何原因力,不具有預見可能性。

綜上,B的行為不成立任何罪的共犯,無罪。

7

2014年7月14日,某高校在校大學生A和B從鳥窩裡掏了12之燕隼(雛鳥)。A在自家將燕隼養了起來,並將燕隼的照片發到網上和朋友圈。A與B還以150元/只的價格賣給了他人一隻,以800元/只的價格賣了7只。A還獨自以280元/只的價格賣給了他人2只,剩餘的2只一跑一死。2017年7月27日,A和B又掏了4只燕隼。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一審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A10年6個月有期徒刑、B10年有期徒刑。

問:你對該案如何評價?為什麼?

【參考答案】首先,國家保護動物是犯罪對象,對國家保護動物的認識,是故意的認識內容,而非違法性的認識內容。

其次,是否能認識到對象屬於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需要適用外行人領域的平行評價。行為人雖然無須認識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具體級別,但就本案來說,大學生是能夠具有一般人的認識能力的。而且,A還將燕隼的照片發到網上和朋友圈,雖然表明其沒有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但成立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只要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即可。

最後,本案最大的爭論或許不在定罪,而在於量刑。如果非要認為量刑過重,那也是司法解釋規定的過重,而不是法院的問題,畢竟法院是完全按照司法解釋進行量刑的(這也是命題人一直以來反對司法解釋的原因)。

8

A、B、C三人都與D有私人恩怨,遂準備將D從縣城抓到市裡關押一陣子。某日,A、B、C三人攜帶槍支去找D。找到D之後,發現D躲在車裡不敢出來,於是A和B就分別用散彈槍朝車內開槍,C隨後用手槍朝車內射擊。D很快死亡。但不能查明D是被A、B、C三人中的哪一人打死的。

問:本案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故意殺人罪共犯,犯罪既遂。

本案中,A、B、C三人一開始只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但後來三人持槍去尋找D時,就具有了殺人的故意,對殺人行為是心照不宣的。即使無法查明D的死亡由誰具體造成,也應認為A、B、C三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正犯,犯罪既遂。

9

A男與B女在網上相識,聊了一段時間之後發展為戀人關係,但二人從未見過面,也沒有見過對方的照片。某日,A男假扮C男在網上找到B女,並對B女惡狠狠地說:如果你不跟我發生性關係,我就殺了A!B驚恐,信以為真,便同意,A遂以C的身份與B發生了性關係。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強姦罪。

不管是搶劫罪中的脅迫,還是強姦罪中的脅迫,都不要求行為人有實現脅迫內容的真實想法,只要行為人能夠左右脅迫內容的實現,或者讓被害人認為行為人能夠左右脅迫內容的實現,就可以構成脅迫。換言之,不要求行為人現實地實現了脅迫的內容。

本案中,A男雖然對B女實施了欺騙行為,但由於這種欺騙導致被害人B女產生了恐懼心理,故可以評價為強姦罪中的脅迫,進而成立強姦罪。

10

山寨和尚A下山到某理髮店欲嫖娼,談好了發生一次性關係400元的價格之後,就將賣淫女B帶至山上的廟內,二人發生完性關係後,A向B支付了400元。當時天色已晚,B不敢下山,於是二人赤身裸體睡在一個被窩裡。半夜,A醒了,又要發生一次性關係,B摸著A的下體說:你還行嗎?A說:當然沒問題!於是,B提出再給400元,否則堅決不從。A說貧僧已沒錢!B不同意,A遂用暴力手段強行與B發生了性關係。

問:A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為什麼?

【參考答案】強姦罪。

只要是在行為時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的,即可成立強姦罪,本案即屬於這種情形。不能認為B是自陷風險,換言之,不能認為“B赤身裸體地跟一個男子睡在一個被窩裡,就是使自己陷入被人強行姦淫的危險狀態”。更不能認為A的行為沒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認為A在當時的場景沒有期待可能性,那麼,長時間的單身漢對強姦罪就更沒有期待可能性了,但這顯然不合理。或許可以說A在行為當時的期待可能性有所減少,但依然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故A成立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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