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涉及拖拉机的致人死亡事故

农村交通安全警示|两起涉及拖拉机的致人死亡事故

农村交通安全警示|两起涉及拖拉机的致人死亡事故

2018年8月和10月,我省临高和定安两地分别发生了一起涉及拖拉机的致人死亡事故,两起事故认定结果是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呢?

案例一:拖拉机超车致与轻便摩托车发生刮碰事故

2018年8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陈某(男,1963年出生)驾驶一辆牌号为琼01-K0746的拖拉机沿乡村道路临高县东英镇鲁倪村往美临线村道由鲁倪村往美临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鲁倪村路段时,恰逢唐某英(女,1954年出生)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在其前方同向行驶。陈某驾驶拖拉机超越唐某英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时,拖拉机车右侧刮到摩托车左侧手把,导致唐某英驾驶摩托车失控摔倒,造成唐某英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农村交通安全警示|两起涉及拖拉机的致人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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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琼01-K0746拖拉机和两轮电驱动摩托车均不符合安全标准。当事人陈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并且超载,在没有超车条件时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唐某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且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陈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德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唐某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

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称某和唐某英的违法行为都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二:装载槟榔拖拉机与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一死

2018年10月10日20时48分,吴某武(男,1987年出生,定安县龙门镇水出村人)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琼01-A4401号大中型拖拉机(装载槟榔),沿乡村道路0Km+200m(龙门双塘村至石碌山村)路段,适遇对向由何某新(男,1970年出生,定安县龙门镇石碌山村人)无证饮酒(血样乙醇浓度为334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也行驶至此路段,因为双方驾驶车辆为确保安全,致使琼01-A4401号大中型拖拉机左后轮胎与无号牌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

左前端、左后视镜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新当场死亡及无号牌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农村交通安全警示|两起涉及拖拉机的致人死亡事故

吴某武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

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何某新驾车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的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吴某武与何某新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二人交通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人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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