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前不久,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彌勒市人民法院對彌勒市新哨鎮郎才村委會大紅塘村發生的聚眾鬥毆案依法作出判決。

戈某生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陶某紅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其餘參與聚眾鬥毆者分別按照各自實施的犯罪處予相應刑罰。

案情回顧

2018年1月19日18時許,在彌勒市新哨鎮郎才村委會大紅塘村發生一起聚眾鬥毆案,該案最終導致1人死亡,2人重傷,多人不同程序受傷,4輛機動車受損,嚴重造成社會秩序混亂。

參與鬥毆的雙方,一方為戈某生等人,另一方系大紅塘村村民陶某紅等人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此事件分兩個案件進行審理。

戈某生等人一方由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大紅塘村陶某紅等人一方由彌勒市人民法院審理。

注:為方便區分雙方人員,本文特用顏色標註區分。紅褐色為戈某生等人一方,藍色為大紅塘村民一方。

買賣三七發生口角並相互打鬥,邀約多人進行報復

經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彌勒市人民法院對兩個案件審理查明: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2018年1月19日18時許,魯某順李某祥戈某生的繼子陳某毅在彌勒市新哨鎮朗才村委會大紅塘村收購三七的過程中,與賣三七的村民陶某良發生口角並相互打鬥,致陳某毅、魯某順受傷。

魯某順打電話告知了戈某生此事,並讓戈某生喊人前來,戈某生遂邀約了被告人許某金、馬某雲何某王某濤

許某金又邀約了被告人許某進、李某喜、陳某寶;

馬某雲電話邀約了撒某、李某龍、劉某江

撒某又邀約了田某華等人,並攜帶由戈某生、許某金分別準備的木棒和鋼管,分別駕駛四輛汽車先後趕往大紅塘村欲找陶某良等人進行報復。在此過程中,戈某生的妻子李某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追攆過程誤把一路過村民當同夥,毆打致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1月19日19時許,戈某生、許某金等人持械駕車到達大紅塘村公房旁三岔路口處與魯某順等人匯合,進入大紅塘村內找尋陶某良等人未果,後又駕車返回到該村公房旁三岔路口處。此時,彌勒市公安局新哨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後已到現場處置。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與此同時,陶某良在得知魯某順邀約人員前來找其後,也持鋼管前往大紅塘村公房,並在途中邀約了同村村民侯某學、侯某付、羅某林,行至距公房約30米的三岔路口處時,被魯某順、戈某生等人發現。魯某順、戈某生、許某金、王某濤、許某進、李某喜、陳某寶等人不顧民警的勸阻,持木棒和鋼管追攆陶某良等人。

魯某順、戈某生等人追攆陶某良等人至一紅磚堆處時,將途經此地的村民侯某明(男,歿年35歲)誤認為陶某良的同夥,即持械對

侯某明進行毆打。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在此過程中,魯某順先用木棒將侯某明打倒在地,

戈某生、許某金、王某濤又分持木棒和鋼管朝侯某明的腹部、手和腿部等部位進行擊打。

被害人侯某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經彌勒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侯某明系鈍器打擊腰腹部致脾臟破裂並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村民被打,小組長廣播召集百餘名村民,雙方鬥毆多人不同程度受傷

大紅塘村村民在得知侯某明被打傷後,大紅塘村的少數村民將被害人戈某生等人圍在小賣部門口的大路上,該村村民小組長陶某兵遂通過村內廣播召集該村百餘名村民到公房旁聚集,大紅塘村村民聽到廣播後,有二百餘人先後聚集到現場。

村民不顧民警的勸阻,部分村民使用木棒、鋼管、石塊等工具對魯某順、戈某生、許某金等人進行毆打,並打砸戈某生等人所駕到現場的車輛,致戈某生、許某金和該村村民馬某平、陶某賓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四輛汽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在新哨派出所民警到大紅塘村處警過程中,村民陶某紅、陶某光分別毆打民警李某明、輔警白某陶某良拍打民警吳某紅的執法記錄儀,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經鑑定,許某金的身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魯某順、戈某生、李某喜、陳某寶、許某進、王某濤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撒某、馬某平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陳某毅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經彌勒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告人戈某生等人被打砸受損的四輛汽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30550元。

雙方涉案人到案接受調查 交付賠償款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2018年1月19日,案發後戈某生主動到案接受調查,魯某順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公安民警依法將被告人王某濤傳喚到案進行訊問;次日,馬某雲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接受調查,陳某寶、李某喜、許某進自動到彌勒市公安局投案。3月20日,許某金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2018年1月27日,大紅塘村村民陶某兵、陶某紅、陶某良、侯某、羅某林、陶某賓、侯某林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2018年2月1日、9日,大紅塘村村民陶某光、馬某平、陶某明先後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審理期間,

戈某生的親屬代其交付賠償款人民幣35000元,王某濤的親屬代其交付賠償款人民幣10000元,李某喜的親屬代其交付賠償款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馬某雲交付賠償款人民幣4000元,陳某寶交付賠償款人民幣4000元,附帶民事訴訟李某龍交付賠償款人民幣3000元。(以上賠償款項已交付至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2019年1月4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戈某生等人一方作出判決: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戈某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魯某順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

三、被告人許某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12月24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

五、被告人許某進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喜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七、被告人馬某雲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陳某寶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鋼管8根、木棒7根、鋼筋1根,依法予以沒收。

十、由被告人戈某生、魯某順、許某金、王某濤、許某進、李某喜、馬某雲、陳某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芬、侯某芝、侯某華、黃某英因侯某明死亡造成的喪葬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61000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芬、侯某芝、侯某華、黃某英的其他訴訟請求。(賠償款已交付至本院)

2019年2月13日,彌勒市人民法院對大紅塘村陶某紅等人一方作出判決: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根據被告人陶某紅、陶某良、侯某、羅某林、侯某林、陶某賓、陶某兵、馬某平、陶某明、陶某光的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紅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總和刑期九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陶某良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總和刑期九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侯某犯罪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總和刑期六年零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四、被告人陶某明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總和刑期六年零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逮捕前被羈押的24日已折抵刑期)。

五、被告人羅某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六、被告人馬某平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逮捕前被羈押的24日已折抵刑期)。

七、被告人陶某賓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八、被告人陶某兵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九、被告人侯某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

十、被告人陶某光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


彌勒致1人死亡、2人重傷聚眾鬥毆案,判了!


嚴重造成社會秩序混亂

必將受到法律嚴裁


總編/孔令勇

排版/孔德雲

素材/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 彌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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