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病與女伴鬧翻,上法庭討要首飾被駁回

60多歲的張某老伴去世後,結識了小他10多歲的李某,二人同居兩年後,因張某腦梗復發入院,張某子女與李某產生矛盾,李某更是“離家出走”了。日前,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張某子女認為李某帶走了母親曾經留下的金銀首飾,要求李某返還。但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張某的子女應首先提供證據證明這些首飾存在且在李某處,因沒有證據所以法院駁回了這一訴請。

2016年,張某老伴去世後,他經人介紹結識了小他10多歲的李某。張某覺得和李某很合得來,便想再婚。但再婚涉及到雙方子女和遺產等問題,張某和李某便沒有辦理手續,開始同居。在這期間,張某的子女也表達過對父親再婚的不適應,所以張某和子女的關係開始漸漸疏遠。

2018年某月,張某腦梗復發住院治療。因為護理、費用等問題,張某的子女與李某產生了很大矛盾。李某也不甘心受張某兒女的氣,便乾脆在醫院向張某提出分手,鬧起了“離家出走”。對此,張某也很失望,張某的子女更是生氣,他們一面埋怨父親看人不準,一面忙著照顧父親情緒。而後,在張某子女回家幫父親整理衣物時,發現母親原本的一些首飾不翼而飛了,他們詢問父親,父親說並不知道此事。於是,子女們認為是李某偷偷拿走了,便找李某對質,但李某拒不承認此事。眼見矛盾越鬧越大,無奈的張某將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起案件中,張某向李某主張返還首飾,應首先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物品存在且在李某處。現在,張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上述物品的存在,也無法證明上述物品在李某處,所以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請。

對於老年人再婚等糾紛越來越多的問題,法官建議說,要想保障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和幸福,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律師見證,雙方簽訂協議,或者儘早安排後續事宜,以確保各自的財產安全,規避不必要的糾紛,也可以事先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約定,訂立遺囑,這樣不僅有利於再婚老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也保護了雙方老人的“婚後自由”。(王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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