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醉酒者在哪些情況下不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醉酒者在哪些情況下不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了幾種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者不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又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完全的精神病人,指的是完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我們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教育和懲戒。教育既包括犯罪人員也包括其他人員,懲戒主要指的是犯罪人員。完全的精神病人,在進行犯罪活動時,並不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如果犯罪活動結束之後,他仍然精神病狀況沒有好轉,則不可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因此教育懲戒是沒有意義的。犯罪結束之後,如果他病情好轉,能夠有認識,但是我們不能期待一個不知道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對自己作出約束,其危害行為對他本人而言具有不可歸責性,此事進行教育和懲戒同樣是沒有意義的。

第二種是不完全的精神病人,指的是病情嚴重程度只部分影響了辨認和控制能力。不完全精神病人,刑法中的表述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完全的精神病人只承擔和自己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刑事責任。精神病有很多種,有一些比較輕的只會影響行為人部分的行為,不受影響的行為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自控能力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種是間歇性精神病人,指的是有時患有精神病(完全無法分別和控制或者部分無法分辨和控制),有時正常的。間歇性精神病人主要看實施犯罪活動整個過程中是不是處於精神病的狀態。如果處於精神病的狀態,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醉酒者的刑事責任又可以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第一種是生理性醉酒。在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發生犯罪行為,是要承擔責任的。此處一個特殊情況是被逼迫甚至灌酒。這裡的被逼迫是指用刀架著,用槍指著,綁架了家人的情況,而不是說“你不喝酒我就不愛你啦”、“你還想不想升職加薪啦”。

第二種是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同樣要負擔刑事責任。因為一個人應該掌握自己的是否患有病理性醉酒的情況,因此就有義務不飲酒,不給自己和他人、社會帶來危險。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情況,還要飲酒,是必須承擔責任的。這裡有一種特殊情況,行為人病理性醉酒後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就是遭到欺騙和脅迫飲酒之後。

附列關於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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