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永修县检察院办理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2019年3月28日,永修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案情:2017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来到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黄金山村冯某某家,用手推开房间铝合金窗户进入室内盗得装有现金1080元及其他衣物的双肩包一个,并将停放在冯某某家门口的一辆南雅牌男式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其认为不值钱就丢弃于路边。以上双肩包及包内财物、摩托车均被找回发还被害人。经永修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踏板摩托车的价值为1672元人民币。2019年1月1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来到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竹园区林某某家,采取攀爬方式进入小阁楼,后从小阁楼进入一楼卧室并在卧室衣柜里盗得人民币8700元。案发后,程某某被永修县公安局恒丰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为退清赃款。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遂及时与驻所值班律师取得联系。3月2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程某某进行了讯问,程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及速裁程序办理建议,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最后,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程某某盗窃案从受理到起诉共用了5个工作日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落实了繁简分流。

审核:卢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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