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重拳整治執業藥師“掛證”行為

每日甘肅網蘭州4月3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金奉乾)今天,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對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所有註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必須一併開展自查,凡是存在“掛證”行為、不能在崗服務的執業藥師,應立即改正或於2019年4月30日前主動申請註銷執業藥師註冊證。

通知要求,從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各地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並按照以下要求處理:1.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掛證”執業藥師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2.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3.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4.凡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以市州市場監管局為單位及時上報省藥品監管局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並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註冊執業。

通知強調,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屬地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要將藥品零售企業“掛證”整治與規範進貨渠道、嚴格票據管理等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相結合。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不具備條件的,不得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於查實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的,及時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共同打擊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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