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圍標是“鬧劇”還是“悲劇”?

其實,像串標這種違法現象在業界屢見不鮮,甚至傳說江湖上有它自己的一套

“標準玩法”。而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這不是在玩火,而是明目張膽在犯罪!

串標圍標是“鬧劇”還是“悲劇”?

科普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且明確規定了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五種情形,本案投標人串通投標恰好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令人遺憾的是,串標、圍標雖被明令禁止,但屢見不鮮,有人說“十標九陪”。太多人為了利益鋌而走險,彷彿是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活動中的一大惡性腫瘤,圈內人士對此都見怪不怪了,我已感到萬分沮喪,甚至開始懷疑人生……

串標圍標是“鬧劇”還是“悲劇”?

難道他們真的不知道這是在違法犯罪?我想不完全是。一個池塘裡的魚,少數幾條死了,只是那一小撮魚的問題;若池塘裡的魚絕大部分都死了,那一定是池塘中水的問題。普遍的串標、圍標,一定是招投標的規則出了問題。

我們不必關心他們如何這般,警方也不便透漏具體細節。我們更加關心此類案件背後的邏輯,他們為何如此?

串標原因

評標辦法鼓勵串通投標

在現行的評標辦法中,因串標圍標而中標的效果立竿見影。

經查詢該項目的批覆文件,評標辦法採用的是合理低價法。該辦法規定,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不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核心要素進行評分,僅依據評標基準價對評標價進行評分,按照得分高到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基準價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採用所有被宣讀的投標價的平均值,並對所有不高於平均值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二次平均,作為評標基準價;二是,計算所有被宣讀的投標價的平均值,將該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點作為評標基準價,這個百分點在開評標現場隨機確定。

對上述評標辦法,大家估計已熟視無睹。正因為這樣的規定,串通的投標人越多,越能影響甚至控制評標基準價,從而掌控中標結果。

串標圍標是“鬧劇”還是“悲劇”?

投標單位抱僥倖和投機心理

有的是為了通過圍標來獲得某個項目的短期利益;有的是通過串標謀取中標,約定輪流坐莊;有的競爭力弱的企業在市場中無路可走,所以不得不充當“陪標者”來獲取經營收入;有的專門以陪標為主營業務。

世風日下,劣幣驅逐良幣

守信的“老實人”不僅沒有獲益,反倒是吃了虧。追求效益優先為天職的企業,看到幹壞事更容易掙錢,還有多少能抗得住誘惑?

招投標誠信體系不健全

在全國範圍內“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機制還沒有普遍建立。企業在一處違規,換了地方但不用換馬甲,照樣可以繼續幹!

監管體制不健全

像毒跑道事件、西安地鐵光纜事件、雪壓垮的公交站牌等等事件,這種串標、圍標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作案事態,早有預兆且十分猖獗。從2010年起就陸續發生一系列串標活動,2013年還發生過一起中標金額高達

32.47億元的特大串通投標案,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利高達1.2億餘元。

為什麼我們的招投標監管人員,就沒能在日常監管中及時發現呢?

串標圍標是“鬧劇”還是“悲劇”?

串通投標違法成本低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單位串通投標的,處中標金額5‰到10‰以內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到10%以內。照此推算,若以1000萬元中標額為例,對違法單位只需罰款5~10萬元,對個人只需罰款0.5~1萬元,而同類項目利潤則可達到100萬元以上。《刑法》第230條規定,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在刑事犯罪中,算處罰較輕的。

這樣的規定導致了串標竟成為了低成本、高收益的買賣,而且被抓到的是極少數,所以發生如此大面積的串標事件也就不難理解了。

無疑,串通投標影響深遠,如何強調其危害性都不為過。它不但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甚至極有可能會威脅到我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問題來了,我們應如何營造公平誠信的競爭環境,解決普遍存在的串標圍標問題?

串標圍標是“鬧劇”還是“悲劇”?

串標解決方案

提供幾個“殺根”的絕招,供有識之士討論:

1、地方政府退出招投標交易的具體環節

別再發佈奇葩的紅頭文件了,比如對評標辦法的各類規定、須知,對策永遠比政策多。也別再這個審批、那個備案啦,位數不多的官員對眾多行業、專業的買賣,都能熟知交易細節嗎?要知道,高手在民間吶。政府對招標項目具體環節的監管,勢必陷入“越管越亂、越亂越管”的被動局面。

2、加強建設、大力推動”互聯網+“招標採購

限期對轄區內的公共採購項目全部實現全流程互聯網化。只有全程留痕、永久追溯,才能對違法行為構成有效震懾和遏制。

3、推動電子招投標建設,實現信息公開共享

陽光是最好的警察。除涉及保密因素外,全部公開政府投資工程和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投標信息,讓監督方享有充分的知情權,以此構建立體監督網。市場主體之間的監督比行政監督來得更及時、更有效。

4、政府做好行政監督平臺的“守夜人”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事後檢查力度,即加大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曝光力度。

還有什麼好辦法,歡迎各位積極留言~我們一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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