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围标是“闹剧”还是“悲剧”?

其实,像串标这种违法现象在业界屡见不鲜,甚至传说江湖上有它自己的一套

“标准玩法”。而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这不是在玩火,而是明目张胆在犯罪!

串标围标是“闹剧”还是“悲剧”?

科普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且明确规定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本案投标人串通投标恰好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令人遗憾的是,串标、围标虽被明令禁止,但屡见不鲜,有人说“十标九陪”。太多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仿佛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恶性肿瘤,圈内人士对此都见怪不怪了,我已感到万分沮丧,甚至开始怀疑人生……

串标围标是“闹剧”还是“悲剧”?

难道他们真的不知道这是在违法犯罪?我想不完全是。一个池塘里的鱼,少数几条死了,只是那一小撮鱼的问题;若池塘里的鱼绝大部分都死了,那一定是池塘中水的问题。普遍的串标、围标,一定是招投标的规则出了问题。

我们不必关心他们如何这般,警方也不便透漏具体细节。我们更加关心此类案件背后的逻辑,他们为何如此?

串标原因

评标办法鼓励串通投标

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因串标围标而中标的效果立竿见影。

经查询该项目的批复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的是合理低价法。该办法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核心要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到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并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二是,计算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作为评标基准价,这个百分点在开评标现场随机确定。

对上述评标办法,大家估计已熟视无睹。正因为这样的规定,串通的投标人越多,越能影响甚至控制评标基准价,从而掌控中标结果。

串标围标是“闹剧”还是“悲剧”?

投标单位抱侥幸和投机心理

有的是为了通过围标来获得某个项目的短期利益;有的是通过串标谋取中标,约定轮流坐庄;有的竞争力弱的企业在市场中无路可走,所以不得不充当“陪标者”来获取经营收入;有的专门以陪标为主营业务。

世风日下,劣币驱逐良币

守信的“老实人”不仅没有获益,反倒是吃了亏。追求效益优先为天职的企业,看到干坏事更容易挣钱,还有多少能抗得住诱惑?

招投标诚信体系不健全

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企业在一处违规,换了地方但不用换马甲,照样可以继续干!

监管体制不健全

像毒跑道事件、西安地铁光缆事件、雪压垮的公交站牌等等事件,这种串标、围标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案事态,早有预兆且十分猖獗。从2010年起就陆续发生一系列串标活动,2013年还发生过一起中标金额高达

32.47亿元的特大串通投标案,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高达1.2亿余元。

为什么我们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就没能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呢?

串标围标是“闹剧”还是“悲剧”?

串通投标违法成本低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金额5‰到10‰以内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到10%以内。照此推算,若以1000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需罚款5~10万元,对个人只需罚款0.5~1万元,而同类项目利润则可达到100万元以上。《刑法》第230条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在刑事犯罪中,算处罚较轻的。

这样的规定导致了串标竟成为了低成本、高收益的买卖,而且被抓到的是极少数,所以发生如此大面积的串标事件也就不难理解了。

无疑,串通投标影响深远,如何强调其危害性都不为过。它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极有可能会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问题来了,我们应如何营造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解决普遍存在的串标围标问题?

串标围标是“闹剧”还是“悲剧”?

串标解决方案

提供几个“杀根”的绝招,供有识之士讨论:

1、地方政府退出招投标交易的具体环节

别再发布奇葩的红头文件了,比如对评标办法的各类规定、须知,对策永远比政策多。也别再这个审批、那个备案啦,位数不多的官员对众多行业、专业的买卖,都能熟知交易细节吗?要知道,高手在民间呐。政府对招标项目具体环节的监管,势必陷入“越管越乱、越乱越管”的被动局面。

2、加强建设、大力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

限期对辖区内的公共采购项目全部实现全流程互联网化。只有全程留痕、永久追溯,才能对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和遏制。

3、推动电子招投标建设,实现信息公开共享

阳光是最好的警察。除涉及保密因素外,全部公开政府投资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信息,让监督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以此构建立体监督网。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比行政监督来得更及时、更有效。

4、政府做好行政监督平台的“守夜人”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即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还有什么好办法,欢迎各位积极留言~我们一同探讨~

串标围标是“闹剧”还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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