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奇玩苍鹰 收售落法网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多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苍鹰的刑事案件。

案件经过:本案被告人陈某德、张某英、马某三、乔某杰、严某旦、苏某存、祁某杰、祁某得、冶某林、吴某科、陈某军、岳某林、苏某旦、赵某周(已病故)十四人均为民和县本地人。自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陈某德、乔某杰等十四人出于养鹰、玩鹰的目的,分别在民和县李二堡镇、峡门镇和西沟乡等地多次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苍鹰20余只。其中绝大部分苍鹰被贩卖,部分苍鹰因看管不善,自行脱逃飞走,另一部分被民和县森林公安和被告人家属放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德、祁某杰、祁某得、冶某林、陈某军五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英、严某旦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三、乔某杰、苏某存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科、岳某林、苏某旦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太因呼吸衰竭死亡,法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赵某太终止审理。综上,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意见以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陈某德、乔某杰等十三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编者语:苍鹰作为大型猛禽,属鸟纲、隼形目、隼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非法猎捕、杀害、收售等任何伤害或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全社会应正确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爱护地球,保护动物,保护大自然,共享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关部门也应结合当前环境资源保护整治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力争实现人人都参与保护,人人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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