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您的經濟補償被公司“私吞”了?


前言

想必很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一般會根據您的個人工作表現來決定是否繼續與您續簽勞動合同。如您在工作過程中表現很優秀,想必用人單位會非常樂意與您續簽勞動合同。假如您的工作表現比較平平庸庸,想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一定會立即讓你拍屁股走人。

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通知您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呢?如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安排您工作,如滿一個月未與您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或超過一年未與您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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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筆者對法條的理解:

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筆者認為可以分解成三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如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即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須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滿,如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1)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筆者對法條的理解:

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間內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是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1.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2.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3.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需要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並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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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勞動者的建議

勞動合同的期限與勞動者息息相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應當如何面對,筆者的建議如下:

1.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將到期

勞動合同到期前,建議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自己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從而瞭解用人單位是否會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續簽的話,可以繼續安心工作。如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可以與用人單位溝通經濟補償問題。

2.不要主動申請離職

請注意,如用人單位人事忽悠勞動者寫主動申請離職的文件時,請千萬不要上當!因為如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的,勞動者是不能獲得任何經濟補償的。

3.做好工作交接

如公司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了,建議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交接,在工作交接完成後與用人單位確認交接完成。

4.權利救濟途徑

如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又希望拿回屬於自己的經濟補償的話,勞動者可以採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的程序,只有勞動者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未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裁決或勞動者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後,勞動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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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在平時寫勞動法相關的文章或做悟空問答的時候,很多勞動者往往會說,勞動法根本不會保護勞動者,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有失偏頗的。不可否認的是,在現實情況中,確實有很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況發生,勞動者有時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們應該相信,多學點勞動法才能明白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怎麼樣的,只有這樣您才能會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畢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有成千上萬的勞動糾紛案例,也有非常多的勞動者通過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任重道遠不代表不需要了解當下,法治路上有你,請相信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對法律會更加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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