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误事:一顿饭赔14万!真人真事!

社会越来越富裕,逢年过节,人情世故,亲朋好友聚会,免不了把酒言欢,但是请客喝酒有风险,一不小心会赔偿几十万,下面我们就讲一个真实案例:

喝酒误事:一顿饭赔14万!真人真事!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刘某驾车撞上路边灯杆,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勘验,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驾驶车行为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当晚,刘某参加赵某组织的饭局并共同饮酒,饭前其他人员均劝过刘某如果喝酒就别开车了,刘某表示可以找代驾或者把车放在饭店。

散场时,因大量饮酒,赵某醉酒,乘坐刘某的车辆离开。后办案民警与其联系,赵某才知晓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刘某的亲属起诉赵某,要求赔偿其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损失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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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

法庭判决赵某赔偿刘某亲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6.90万元的10%即14.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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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

1.醉酒者对自身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酒后驾车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的危险后果应有充分的认知,但其仍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刘某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2.共同饮酒人对参与人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

共同饮酒行为系参与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亦是一种容易诱发潜在风险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于其他参与人负有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尤其是对于醉酒人员应当尽到更大限度的扶助。

3.提醒、照顾、帮助的附随义务需要达到充分有效的程度。

本案中,赵某作为与刘某的共同饮酒人在明知刘某驾驶机动车前来的情况下,赵某仍与之共同饮酒,虽然赵某主张在此期间对刘某进行了劝阻,系在事后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乘坐了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即使赵某的意见成立,对刘某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是其采取的劝阻行为亦并非充分有效,并未达到应有的程度。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之初即应当清楚的知悉无节制的饮酒行为极有可能遭致醉酒,更应当预见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共饮人醉酒后的风险,故作为共同饮酒人赵某对于醉酒及醉酒后的风险属于一种放任心态,赵某对刘某与之共同饮酒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对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根据过错程度,共同饮酒人应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90%的民事责任,与之共同聚餐的饮酒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

6.共同饮酒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被告赵某在对原告刘某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其他共同饮酒人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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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链接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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