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誤事:一頓飯賠14萬!真人真事!

社會越來越富裕,逢年過節,人情世故,親朋好友聚會,免不了把酒言歡,但是請客喝酒有風險,一不小心會賠償幾十萬,下面我們就講一個真實案例:

喝酒誤事:一頓飯賠14萬!真人真事!

一、案件事實

2015年12月北京市通州區,劉某駕車撞上路邊燈杆,搶救無效後死亡。經勘驗,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酒後駕駛車行為違法,承擔全部責任。

事發當晚,劉某參加趙某組織的飯局並共同飲酒,飯前其他人員均勸過劉某如果喝酒就別開車了,劉某表示可以找代駕或者把車放在飯店。

散場時,因大量飲酒,趙某醉酒,乘坐劉某的車輛離開。後辦案民警與其聯繫,趙某才知曉劉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

劉某的親屬起訴趙某,要求賠償其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等損失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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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

法庭判決趙某賠償劉某親屬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6.90萬元的10%即14.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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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說法

1.醉酒者對自身過錯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酒後駕車可能給自己或他人帶來的危險後果應有充分的認知,但其仍在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對該損害後果的發生,劉某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2.共同飲酒人對參與人負有提醒、照顧、幫助的附隨義務。

共同飲酒行為系參與人之間的一種合意行為,亦是一種容易誘發潛在風險的行為,共同飲酒人對於其他參與人負有提醒、照顧、幫助的附隨義務,尤其是對於醉酒人員應當盡到更大限度的扶助。

3.提醒、照顧、幫助的附隨義務需要達到充分有效的程度。

本案中,趙某作為與劉某的共同飲酒人在明知劉某駕駛機動車前來的情況下,趙某仍與之共同飲酒,雖然趙某主張在此期間對劉某進行了勸阻,系在事後自己醉酒的情況下乘坐了劉某駕駛的機動車。即使趙某的意見成立,對劉某的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採取了相應措施,但是其採取的勸阻行為亦並非充分有效,並未達到應有的程度。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飲酒之初即應當清楚的知悉無節制的飲酒行為極有可能遭致醉酒,更應當預見包括其本人在內的共飲人醉酒後的風險,故作為共同飲酒人趙某對於醉酒及醉酒後的風險屬於一種放任心態,趙某對劉某與之共同飲酒至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過錯,對劉某的死亡負有責任,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根據過錯程度,共同飲酒人應承擔10%的責任。

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劉某對本次事故承擔90%的民事責任,與之共同聚餐的飲酒人承擔10%的民事責任。

6.共同飲酒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故,被告趙某在對原告劉某親屬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向其他共同飲酒人予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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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條鏈接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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