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删除了征地补偿 “30倍上限”,你知道吗?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删除了征地补偿 “30倍上限”,你知道吗?

我国自古以来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进,然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农村征地问题成为重要一环,其中征地补偿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土地管理法》可知,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具体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实施。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可知,我国相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七条作出了重大修改。可能很多朋友并不了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究竟规定了什么内容,小编这就带着大家先来看看这一法条。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删除了征地补偿 “30倍上限”,你知道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可知,对于给予被征收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言,其数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可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在该案时删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上述两款规定,即删除了征地补偿30倍的上限和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的规定。 上述两条款的删除,极大地提高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并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利。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总会出现《土地管理法》无法正常调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如果对土地按照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则无法考虑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土地区位、土地对于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供求关系等各类因素。同时,对于“30倍”的限定过于死板,不能很好的适应各地不同的发展情形,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实际征地补偿偏低的情形。这两项条款的删除保证了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能够得到改善,同时长远的生计有了保障,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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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该草案还添加了社会保障补偿,从而解决农民和土地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由于我国某些地区对于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高,土地在征收和建设时,其利益差距较大,且农民在失去土地相当于失去了最根本的保证,如果没有具体措施的实行,极容易产生社会问题,因此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对于保障农民利益,稳定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草案中同时还规定在补偿资金落实后,才可批准和实施征地。征地项目涉及利益复杂,其程序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若征地项目在补偿费用没有到位、不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则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社会矛盾。因此征收方必须在保证补偿资金到位后,才可批准和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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