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只拿了安置房,你以為這樣就夠了?實則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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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就房屋本身而言,選擇安置房的補償標準最低“拆一還一”,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拆遷補償原則。那麼問題來了,房屋徵收拆遷,除了房屋本身的價值之外,被拆遷人還有哪些拆遷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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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1、搬遷補償,是指徵收方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用所給予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關於搬遷補償的計算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為全國各地的經濟水平不同,各省級政府發佈的相關規定中一般未對搬遷補償標準作出具體的規定,而是由房屋徵收部門依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規定,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相關文件,或者徵收補償方案中作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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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收方為被徵收人準備的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如安置房,在徵收前不能建成或者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情況下,需要由被徵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徵收方應向被徵收人支付一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作為其自行解決住房的補償。因徵收方延長過渡期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的計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兩類:一類是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月租金標準確定。另一類是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或者居住室每月若干元計算。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徵收人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條件包括:一是具有非住宅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非住宅的合法建築;二是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執照註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徵房屋;三是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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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記為住宅,實際一直用於經營,已取得營業執照並提供了納稅憑據的房屋,仍應認定為住宅。但根據國辦2003年9月19日國辦發(2003) 42號《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標準各地不統一,具體類型有:一是按照生產經營效益等指標確定,原則上以房屋被徵收前一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為準,無法證明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計算;停產停業的期限,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自實際搬遷之日至產權調換房交付之時;二是按被徵房屋市場評估價的百分比確定;三是按照納稅情況,結合經營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三、補助和獎勵

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財力、物力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補助和獎勵辦法一般包括內容:

1、對住房困難群體的補助。

對住房困難群體的補助方式一般包括:一是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補助;二是安置時面積上相應增加。如《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最低補償建築面積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其中,最低補償建築面積不小於四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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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病殘和特困人員的補助。

各地地方有相關規定,被徵收人(戶)家庭成員中有大病、殘疾、貧困、高齡等情況之一,且在被徵收範圍內有常住戶口,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助。

3、提前搬家的補助。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的,由徵收方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分別給予一定的貨幣獎勵。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相關文件或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就有關補助和獎勵所作出的規定,均應按照此標準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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