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腐敗勾結問題的深層原因分析與解決路徑

摘要

官商關係中的腐敗問題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長期關注點,官商勾結,權力尋租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形形色色的表現形式。在政治體制和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條件下,企業需要尋求官方的庇護來確保企業營運和穩定的收益,“腐敗”成為了企業保障自身發展安全的“護身符”。企業陷入不腐敗難以生存,腐敗又為社會所不容的道德困境。若想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政府體制改革和廉政環境建設兩方面入手,通過法治、監督和社會參與等多種手段,塑造良好的官商互動環境,建立良性的官商關係。

關鍵詞:腐敗;官商關係;深層原因

官商勾結,或稱政企關係中的腐敗問題,是廉政研究中的永恆話題。其研究核心以“人性惡” 的道德觀點和西方經濟學中“理性人”謀求最大利益的經典模型假設為基礎,以官商之間通過“權力尋租”來滿足彼此利益尋求、降低企業運行成本為基本理論框架,將官商勾結腐敗問題刻畫得淋漓盡致。從理論研究和反腐制度建設層面,國內外已有諸多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研究和討論。

在研究過程中,邊際成本遞減效應等經濟學研究方法被廣泛引入其中 ,從法律體系建設 、政府體制改革等角度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不過從已有成果來看,學者主要將研究重點集中於預防官商勾結、懲治腐敗等方面,忽視了企業在不健全市場環境下的生存困境和特定環境下官商關係的相互依存性,缺乏對企業生存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真實困境的有效研究。

政治和經濟作為人類兩大重要的社會活動,是人類生存發展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在任何場合和任何歷史階段,二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而不發生關係。對官商關係的研究既要注重對腐敗情況的防治,也要深入研究官商之間的依存性和客觀需求,以便於更加準確的瞭解官商關係的真實面目。十八大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全社會都表現出對腐敗問題的高度重視和關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保持 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在全民全社會反腐的大背景下,官場風氣煥然一新,官商勾結的亂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懶政”,“不作為”的問題也開始凸顯,“明哲保身”的處世哲學再度抬頭。一些地方官員刻意曲解中央政策,使得原本有利於地方發展和就業的經濟活動成為了“燙手山芋”,體現出政治體制的保守性和市場經濟體系的薄弱性。因此,在構建正常官商關係的過程中,既要堅持對腐敗問題嚴加懲治,也要正視政府和企業間的正當需求,在“破”的同時充分認識到“立”的重要性。

何為良性官商關係

良性官商關係指的是政府和企業在社會道德行為規範和國家法律框架內的互動與合作關係。這種關係不存在官商勾結,權利尋租等問題。政府依照市場規律和國家利益制定政策管理國家的各項商業活動,支持企業和商人其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從事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可以為企業的經濟活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和適當的經營條件,營造有序的經營環境,規範企業的市場行為,避免惡性競爭,幫助企業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企業根據經濟規律和政府的合理化政策從事經濟活動,有時還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激勵政策來擴大自己的經營收益。根據已有經驗,政府目前較為通行的激勵做法主要有“採用諸如固定價格合約和服務成本規制的低強度激勵方案;特許投標,引入競爭機制。” 企業通過經營活動促進地方發展,吸納就業並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政府將稅收用於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這樣一來,官商關係就出現了良性循環的互利態勢,形成了政府和企業的“雙贏”局面。

良性官商關係的驅動力與優勢

良性官商關係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客觀基礎和必然性。對企業來說,清廉、穩定、高效的政府可以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政府通過“有形的手” 來對市場實施有效監督,不斷規範市場經濟行為,減少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努力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駕護航。

政府同樣需要藉助企業的優勢來彌補自身的不足。權力架構下的政治模式主要適用於對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和規範,經濟利益並不是政府政策的根本出發點。然而政府日常工作的開展,民眾生活的改善離不開經濟活動所創造的巨大價值。明末即有“工商皆本”的說法。冰心也曾指出,國家“無農不飽,無工不足,無商不富。”企業健康發展所帶來的紅利可以擴大就業、解決民生問題;繳納的稅收可以作為政府管理運行的資金來源,為國家各項活動提供物質基礎;企業家才能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過程中所採取的積極創新行為可以提升整個國家的創新能力。由於政府體制的內生性,使其在管理社會的過程中必須一定程度的借鑑企業的高效組織結構和管理經驗,在特定情況下通過政企合作等模式來實施國家層面的重大戰略。由此可見,國家現代化進程離不開企業的積極參與和幫助。

官商腐敗勾結問題的深層原因與治理困境

良性官商關係的優勢雖然明顯,但由於政府管理能力和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導致政企之間建立良性關係的制約條件難以克服,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利益模糊地帶成為了腐敗現象滋生的一大溫床。塞繆爾 亨廷頓曾說過,“腐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權利與財富的交換。” 在制度不完善的國家,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糾結難以釐清,政府違反市場運行機制,直接插足企業市場行為的情形司空見慣。在政府逐步從市場管理者向服務者身份轉變的同時,企業也力求通過管理和科技創新來實現利益最大化。治理體系和經濟體系“雙轉型” 條件下出現的政策真空地帶成為了企業正常發展的制度性障礙,這種障礙的主要表現為:“政府對經濟活動採取了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管制為,”而“腐敗是官員故意創設管制的結果。” 為減輕制度性障礙對企業經營的損失,企業不得不通過支付賄賂等方式來繞過政府刻意創設的管制,通過與政府的私下合作來尋求政府的庇護行為,使其經營成本低於競爭對手。這種行為在媒體輿論譴責的發酵下,將企業推向了“縱容腐敗”的風口浪尖,造成了企業經營發展的“道德困境”。然而,在監督機制不完善和政策執行可操作性較大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行賄等方式作為自己的生存之道,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

就我國而言,一方面,由於政治改革和經濟改革存在非同步的特點,使得“中國的民營企業家在扮演熊彼特意義上的創新型企業家角色的同時,還扮演了‘社會活動家’的角色,以突破阻礙企業活動的制度障礙。” 在這一過程中,民營企業不得不通過行賄、私相授受等方式來謀求穩定的外部環境和政府對企業經營的政策支持,以達到 “結交公卿大夫於門,然後可以受其利而遠其害” 的目的,這一特點在轉型經濟體中的表現尤為突出。另一方面,部分國有企業尚處於舊的政企關係體制下,自身的經營管理能力嚴重不足,只能依靠壟斷經營和政府扶持才能生存和發展。政府政策的傾斜和優待離不開國企的回報,國企和政府形成了穩定的利益共同體,這又加劇了官商之間的制度性腐敗。以近些年來利潤空間豐厚的建築行業為例,土地的買賣,重大工程的承建已經演變為權力的角逐,企業只能通過附庸權力來牟取利益。國有企業利用與政府的特殊關係,往往可以直接承接重點工程、市政工程等“公家的工程”,獲取高額利潤。民營企業也必須通過私人關係到“後臺”,才能獲得設備、材料的採購權,在競爭中“克敵先機”。

在缺乏禁錮的利益場中,項目招投標制度漸漸流於形式,暗箱操作屢見不鮮。一旦中標,又有部分企業通過“黑白合同”的形式“掛羊頭、賣狗肉”,降低工程質量,用金錢打通政府監管的薄弱環節。更有部分建築工程由中標方層層轉包,導致工程款項大量流失,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在商人積極謀求權力支持的情況下,部分官員也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官商聯動腐敗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他們或直接參與經濟活動,運用手中權力直接牟利;或將國有資產進行私有化運作,通過上市等方式將大量國有資產據為己有。腐敗的強烈擴散性嚴重壓縮了良性官商關係的生存空間,加劇了官商關係的“道德困境”,阻礙了公平社會秩序的形成和發展。

解決官商腐敗勾結問題的有效路徑

自古以來,中國就重視國家的廉政建設,堅決懲治腐敗行為,努力營造良好的官商關係。春秋時齊國政治家晏嬰認為:“廉者,政之本也。” 在懲治腐敗方面,歷朝歷代都主張從嚴處理,少有姑息。戰國時期魏國變法的指導典籍《法經》規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在構建官商關係方面,除唐朝短暫實行過鼓勵官府經商創收的“公廨本”制度(由於強買強賣導致民怨沸騰而取消)外,歷朝歷代都嚴禁官吏經商。秦律規定,“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宋乾德四年五月的詔書指出,“勿復令部曲主掌事務,及於部內貿易,與民爭利,違者論如律。”中國傳統文化要求當政者以民為本,克勤克儉,清廉無私,重視道德約束和廉政教育,輔之以法律法規的剛性約束,嚴格禁止官員經商和官商勾結行為;在儒家文化的薰陶下,商人也以“儒商”、“紳商”為目標,在經商中“賈而儒行,亦商亦賈” ,積極投身到社會的公共事業中。

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始終重視黨的反腐倡廉工作,積極提升黨員的黨性修養,維護黨的紀律性和純潔性。早在1932年,中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就頒佈了《關於懲治貪腐浪費和違法亂紀行為》的規定,對“貪汙 元以上者處以死刑。”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我黨更是意識到了腐敗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鄧小平明確指出,“不懲治腐敗,特別是黨內高層的腐敗現象,確實有失敗的危險。”江澤民和胡錦濤兩位中央領導人也多次表達了對腐敗問題的關注,強調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是關係我黨生死存亡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十八大以來,面對新時期,新形勢,我黨打擊腐敗,構建良性官商關係的決心更加堅定。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深挖腐敗問題的機制成因,解決官商關係的道德困境,我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快政府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步伐,儘快理順官商關係

政府體制改革和經濟改革要逐漸實現同步,政治體制要逐步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為企業提供合理的市場秩序,減少市場的不確定性,為商人提供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使合法經營成本少於行賄成本,減少官商關係中的腐敗需求。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擴大社會參與度

政府體制改革應主要集中在行政體制改革方面。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積極探索建立符合國際通行標準和市場經濟規律的行政管理體系。提高行政透明度,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完善對企業經濟活動的保障機制,實現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及時制定有關經濟糾紛和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減少市場的不確定性,將市場機制中的非市場因素降到最低。政府體制改革的另一個方面是變封閉政府為開放政府,擴大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度。卡爾 波普爾在其著作《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一書中指出,“開放社會提倡理性,權力接受民眾的監督。很多官商勾結的腐敗問題源於權力運作不透明,在其行使過程中不為民眾所知。”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也一針見血的指出,“一個強大的、活躍的 和警覺的社會,是制約國家權力,防範政治腐敗的有利屏障。”根據世界著名反腐組織“透明國際” 的考察結果,世界上清廉指數較高的國家大多高度重視公民對社會生活的參與。密切聯繫群眾是我黨的天然優勢,在新形勢下,我們更需要積極提高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參與度,構建一個多維度、公開、民眾廣泛參與的開放社會。

2.加強法治建設,明確官商關係

加強法治建設,完善法律體系是解決官商腐敗問題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戰國的商鞅曾指出,“法者,國之權衡也。” 根據中國曆代賢人名士的格言善行和民間諺語提煉編輯而成的《名賢集》也強調,“官居一品,萬法依條。”在全面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的環境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 解決官商制度性腐敗問題的精髓就在於將二者關係納入法治軌道,讓權力服從於法律,政治模式讓位於市場經濟模式。雖然我國的立法依然主要集中於宏觀政策層面,注重原則性規定而忽視操作性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道德說教性重於法律強制性和權威性,法律的配套措施和相關規範也存在盲區。但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理念,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為解決官商關係的道德困境提供了正確的思路,指明瞭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方向。

3.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監督體系

運用權力分散和制衡原則監督官商關係,注重社會輿論和民眾監督的作用,是良性官商關係產生運行的重要保障。任何一個國家都存在腐敗問題,中國改革開放 年的快速發展又為官商的腐敗勾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企業有時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不得不通過腐敗行為來獲得政府的支持。隨著“依法治國”在國家各個領域的確立,這一情況將會得到有效的遏制。為了保障官商關係沿著正常軌道發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官商關係實施有效監督:(1)政府方面。需要強化政府內部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密切關注政府機構和個人在與企業接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公權與私企合謀,犧牲公共權利的尋租腐敗現象,對那些違反黨紀國法的政府機構和個人予以制裁;(2)企業方面。堅持按照法律辦事,拒絕行賄等腐敗行為。自覺進行自我約束,對國家的各項規定要嚴格遵守,接受社會、輿論和同行的監督。(3)充分發揮社會、公民、輿論媒體等第三方力量的監督作用,第三方力量可以對政府和企業進行雙向監督,有力避免損害公共利益的官商關係的出現。

(二)構建廉政大環境,營造良性官商關係

廉政文化建設和廉潔社會風氣的塑造是一項長期工作,建立一個清廉的社會大環境需要幾代人的努力。與立竿見影的法律制度和強力的監督手段不同,廉政環境更傾向於在潛移默化中讓政府和企業形成強烈的廉潔意識。以亞洲廉政社會的標杆新加坡為例,一旦公職人員出現腐敗情況,不僅高額退休金和公積金被全部取消,個人被開除公職人員隊伍,還要承受社會環境所帶來的巨大壓力。在這樣的環境下,腐敗行為為社會所不容,出現腐敗情況的當事人將為整個社會所唾棄,親人朋友避而遠之,企業不提供工作機會,個人被徹底邊緣化。

1.以廉政教育提升思想意識

中國的廉政環境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公權私用在社會中仍有一定的生存空間。社會對官商腐敗處於一種“明是非但不干涉”的狀態。這就需要我 們充分發揮廉政教育的重要作用,提升官員和企業家的廉政意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道德高尚是領導幹部做到清正廉潔的基礎⋯抓好道德建設、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精神家園,不斷夯實廉潔從政的思想道德基礎,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廉政教育是塑造廉政環境的第一步,也是“百年樹人”的重要環節。人的行為受思想意識的支配,要想實現官員從“不 敢腐到不想腐”的轉變,剎住企業私下運作的不正 之風,廉政教育的作用不容忽視。

2.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廉政文化以廉政為思想內涵、以文化作為表現形式,是廉政建設與文化建設相結合的產物。” 廉政文化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精神上,包括思想文化素質、價值觀取向,對廉政問題的認知程度等等;物質上,既包括廉政法律法規和廉政制度等制度體系,又包括廉政教育基地,文化廣場,紀念景觀等有形建築和場所。廉政文化與法律法規相比,更加註重“軟”性影響,注重預防作用,從社會文化上構建廉潔環境,實現官商之間的良性互動。廉政文化通過持續的教育、引導等方式,以及對典型人物的宣傳和推廣,形成整個社會拒腐防腐的整體氛圍,在自然而然的狀態下塑造廉政環境。當官商關係中的腐敗行為為社會主流文化所不容時,官商間的良性互動就成了唯一選擇。

結語

官商關係中的道德困境因客觀環境而生,也因客觀環境變化而亡。只有綜合運用制度、法律、監督、文化等手段,做到“多管齊下”,深刻認識反腐倡廉工作的持續性和長期性,保持“警鐘長鳴”,才能保證官商關係的和諧有序發展。

來源 | 湖南行政學院報

校對 | 崔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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