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有效嗎?

民間借貸擔保人是為他人做債務擔保,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就要以自己的資產還債。但是,很多借款人都有這樣的疑問,那擔保人只簽字對這個擔保是有效的嗎?現在身為找法網小編的我,來為你回答這個疑惑。

一、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有效嗎

對於那這個問題,國家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明確第三人在借款憑證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的,如果通過其他事實能夠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無權請求第三人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有效嗎?


二、如何規避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的爭議

對於如何規避這種爭議我有如下建議:

1、對於民間借貸的見證人而言,其在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一定要在簽名前冠以“見證人”字樣,否則容易引起爭議。如果簽字人只簽署姓名而其他證據可以推定簽字人為保證人的,出借人仍然可以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2、對於民間借貸的出借人而言,一定要要求保證人在借款憑證上表明其保證人身份,否則出借人只有在結合其他事實證明簽字者為保證人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籤字者承擔保證責任。

3、民間借貸的保證人在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也應主動在簽名前冠以“保證人”字樣,如果保證人在“借款人”字樣後面簽名,可能會引發其系借款人還是保證人的爭議。

三、民間借貸可以只起訴擔保人嗎

首先要先分清楚保證人是補辦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對一般保證人來說,原告若僅起訴保證人的,因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原告的債權利益無法得到實現。

若保證人是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6條的規定: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連帶責任保證案中,原告可以僅起訴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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