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作為父親,忽然發現自己捧在手心若干年的掌中寶竟然非自己親生,痛苦可想而知。夫妻感情瞬間破裂,唯有離婚方可解恨,可是僅僅解除婚姻關係根本不足以彌補心中之痛,那麼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呢?


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蔣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後於2004年3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於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張某某。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張某於2014年4月25日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張某和張某某進行親子鑑定。該中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不支持張某與張某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由蔣某承擔張某養育張某某的撫養費41387.5元並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同時查明,雙方婚後於2006年共同購買位於大竹縣某小區的門市一間,面積36.58㎡,產權人登記為蔣某。

(二)裁判結果

大竹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張某與蔣某婚後常為生活瑣事爭吵,現經鑑定張某某不是張某親生子,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張某請求蔣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根據本案案情,確定精神撫慰金30000元為宜;張某既非張某某的生父,又非養父繼父,無法定扶養義務,故張某要求蔣某支付張某某撫養費41387.5元,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雙方婚後購買位於大竹縣某小區的門市一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分得一半。蔣某稱婚後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應當對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產權,本案不作處理。據此判決:

一、准予原告張某與被告蔣某離婚;

二、非婚生子張某某由被告蔣某撫養,被告蔣某支付原告張某養育張某某的撫養費41387.5元,被告蔣某賠償原告張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0元;

三、夫妻婚後購買登記於被告蔣某名下的位於大竹縣某小區的門市一間,原、被告各佔50%產權。

宣判後蔣某以“一審法院錯誤採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書,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撫養費41387.5元及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沒有事實依據,屬適用法律不當”等為由向達州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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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中院審理認為:張某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親子鑑定檢驗報告書,該檢驗報告結論為:不支持張某與張某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蔣某上訴稱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檢驗報告書缺乏真實性,不應採信,但在一審審理中,經原審人民法院向蔣某釋明,蔣某已明確表示自己不申請重新鑑定。蔣某又無其他證據證實作出該檢驗報告的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故原審法院對該鑑定結論予以採信並無不當。蔣某上訴稱自己系遭受不法侵害,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其該項訴稱理由不予採納。張某某現經鑑定非張某的親生子,蔣某的過錯行為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蔣某上訴稱與張某感情較好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正確。因蔣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過錯,故原審法院判決蔣某向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並無不當。張某某與張某並無血緣關係,對其並無法定撫養義務,故對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張某某所付出的撫養費應當由蔣某支付給張某。達州中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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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李某(女)在2011年1月與張某通過相親認識,在2011年2月登記結婚,並於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張三。張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悅之中,可數個月過去,張某發現孩子張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媽,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產出生的,越想越可疑,於是張某於2012年5月偷偷去做了親子鑑定,鑑定結論是兒子張三跟自己沒有親子血緣關係,張某十分憤怒,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李某同意離婚,但是拒絕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分歧】

張某是否應該支付給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對此,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為,但是婚後李某並無不忠行為,再者張某很快就發現兒子不是親生的,並沒有支付多少撫養費,也沒有給張某造成多大損失,更談不上精神損害,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對張某造成了精神損害,李某不應該支付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生下了與張某沒有親子血緣關係的孩子張三,相當於給張某帶了綠帽子,對張某的精神方面確實造成了傷害,張三就是最明顯的證據,同時,李某隱瞞孩子非張某親生的事實也構成了撫養欺詐,造成了張某一定的財產損失和嚴重的精神損害,構成侵權,作為侵權人,李某理應承擔賠償精神損害的侵權責任,由此可知李某應該支付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

【評析】

第二種意見有法律支撐。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情形,李某在與張某共同生活期間生下了與張某沒有親子血緣關係的張三就是最好的證明。因此可以認定認李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的第二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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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本案中,在一審期間,張某就有權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權,但需要提供造成張某精神損害的證據。根據案情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隱瞞張三非張某親生的事實,使張某承擔了張三的撫養義務,造成了張某的財產損失,這是欺詐性撫養,其實質是一種侵權行為,與此同時,也對張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而與張某沒有親子血緣關係的張三就是證明造成張某一定財產損失和嚴重精神損害最明顯的證據。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為構成侵權,對張某造成了財產損失和嚴重的精神損害,李某應該支付張某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於是否要賠償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要綜合考慮李某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張某撫養非親生生子女時間長短等因素,從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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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從婚姻法角度,張某“借夫生子”的行為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屬於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無過錯方張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賠償),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張某“借夫生子”的行為構成侵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張某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綜合考慮李某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張某撫養非親生生子女時間長短等因素明確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後,李某應該按照確定的金額支付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

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違反忠實義務往往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這和我國社會一般大眾因為習慣、傳統等原因對婚姻家庭的認識有很大關係。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上述案例中父親得知孩子並非自己的親生子後,其精神受到傷害,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正當合法,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可是小編怎麼覺得這樣還是無法撫慰一個男人受傷的心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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