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逾1億,500餘人受害,1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審結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日益突出,案件數量攀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欺騙性強、涉眾性廣的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破壞性遠比傳統意義上的經濟犯罪更為嚴重。近日,太原中院二審審結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房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房某等10人以借款提供擔保及高額利息的方式,非法吸取公眾資金1.2億餘元,受害人達501人。上訴人房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涉案逾1億,500餘人受害,1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審結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房某成為山西某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運營總監,負責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的業務員招聘、培訓、宣傳、合同簽訂、提成發放管理工作。房某等人以該擔保公司名義,在未經金融管理機構批准的情況下,以為借款提供擔保的方式,以高額利息及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的方式還本付息為誘餌,僱傭業務人員在超市、商場、繁華街道等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散發傳單等途徑公開宣傳,通過簽訂三方借款合同,即投資人為出借方,山西某煤層有限公司為借款方,山西某擔保有限公司為擔保方的方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房某、張某1、王某非法吸收資金12280.58萬元,數額巨大,涉及公眾501人,造成實際損失11048.493萬元。

小店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被告人房某、郝某等10名被告人,未經有關金融部門依法批准,通過散發傳單等宣傳途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返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10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小店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房某等10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十年至二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

太原中院二審:

上訴人房某等人,未經有關金融部門依法批准,通過散發傳單等宣傳途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返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鑑於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某家屬主動退賠10萬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上訴人張某家屬主動退賠106400元,太原中院依法在量刑時酌予考慮。

據此,太原中院依法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已繳納)、二萬五千元(已繳納)。維持了一審法院對其他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刑事判決。

房某等10人的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極大侵害了廣大群眾的財產利益。“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分耕耘,一分收穫”,不少受害人被“高息”所誘惑,將自己多年辛勞所得投入其中,甚至不惜四處借錢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結果一夜之間傾家蕩產。廣大群眾對於超過行業正常收益水平的理財產品或者以高額利息進行的借貸,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細辨別,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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