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最高法修改關於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附詳細全文)

刚刚!最高法修改关于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附详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關於修改《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刚刚!最高法修改关于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附详细全文)

時間: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30

地點:最高人民法院全媒體新聞發佈廳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

出席嘉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關麗、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副主任|鍾真真

發佈內容: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發佈時間:2019-03-28 11:38: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釋〔2019〕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

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62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規定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二、增加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一次。”

三、增加規定第四條,分四款:“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前款規定且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兩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庭前準備程序與開庭程序一併進行,不再另行組織。”“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四、將《規定》第二條的“再次開庭”修改為:“延期開庭審理”。

五、將《規定》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第二條”調整為“第五條”,“第三條”調整為“第六條”,“第四條”調整為“第七條”,“第五條”調整為“第八條”,“第六條”調整為“第九條”。

本決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規定》作相應修改並調整條文順序後重新公佈。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就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等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前款規定且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兩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庭前準備程序與開庭程序一併進行,不再另行組織。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條 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延期開庭的,應當報本院院長批准。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第八條 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積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劉貴祥

(2019年3月28日)

各位記者:

大家上午好!

感謝大家出席新聞發佈會。今天發佈會的主題是:通報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積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的有關情況。會上,我們將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兩個司法解釋。兩個司法解釋的順利出臺,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大力支持的結果。

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重要軟實力,也是核心競爭力。優化營商環境就是解放生產力、提高競爭力。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營商環境就像空氣,只有空氣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資,所以要創造更具吸引力的營商環境。為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強化審判執行破產工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式,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激發企業家創業熱情。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了多個司法文件、實施了數十項舉措,把中央關於保護產權、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的各項政策落地。

一是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原則要求對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實體企業與金融企業、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大企業與個體戶等各類市場主體,要做到平等相待、一視同仁。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始終堅持依法辦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對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範引發的問題,要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依法公正處理。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涉產權糾紛、企業家保護案件,要進一步完善冤案錯案甄別糾正機制,加大案件發現、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做到有錯必糾、損失必賠,發現一起、糾正一起。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文中無罪,今年又改判趙明利無罪,這些案件都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影響,對於營造保護產權和企業家的良好法治環境具有標杆性意義。

二是堅持全面保護原則。既要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要保護知識產權和其他各種無形財產權;既要保護財產權,也要保護企業家人身權、經營自主權、創新創業權;既要保護企業家自身的權利,也要保護企業家所在企業以及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既要注重實體權利的保護,也要注重程序權利的保護,做到產權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無死角、無障礙。

三是堅持對特殊群體的特別保護。對於金融消費者、儲戶、證券投資者等市場主體,有必要給予優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明確規定股東享有知情權、利潤分配權等權利,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近期,我們要加快出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司法政策,及時出臺銀行卡司法解釋,保護銀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正在研究制定或修改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司法解釋,解決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

二、高效處理各類商事糾紛,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公正

依法審理各類商事案件,推動形成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範、引導和保障功能,為營造優質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重要方面。

201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商事案件341.8萬件,通過合同案件的審理,尊重契約自由、維護契約正義,強化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提升市場經濟活力。審理金融借款、保險、證券等金融類案件83.9萬件,保護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審理企業借貸、股權質押、互聯互保等案件,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引導和規範各類金融行為,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

圍繞打造上海營商環境新高地的目標,對標最高標準、最好水平,在上海成立全國首家金融法院,對提升我國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營造我國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加大執行力度,切實提升商事糾紛的化解質效,促進法治建設和社會誠信建設。舉辦世界執行大會,展示中國法院執行成效和經驗,講好中國法治故事,傳播好中國法治聲音。

三、推進破產審判制度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

建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需要破除各類要素流動壁壘,促進正向激勵和優勝劣汰。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破產審判,依法處置“殭屍企業”,進一步發揮破產在優化營商環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積極作用。

一是繼續推動破產案件依法受理。隨著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的大力開展,破產審判機制不斷健全,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強制清算與破產類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長97.3%;審結11669件,同比增長86.5%。積極推動通過重整程序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服務經濟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北京昌平法院審理的北京華都肉雞公司破產重整案,以破產企業股權整體出讓方式通過互聯網公開競價招募投資人引進9.6億元投資,職工債權獲100%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從模擬破產清償率11%大幅提高到83%。

二是繼續規範破產案件審理。繼去年3月份出臺《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後,這次發佈的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通過明確破產受理後借款的清償順序、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管理人處分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權限和程序等問題,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權利,鼓勵對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的資金支持,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

三是繼續推進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截至2018年底,全國法院已經設立98家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後設立破產法庭,破產審判專業化上了新高度,具有標誌性意義。今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下發《關於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單獨績效考核的通知》,為破產審判專業化提供審判管理保障。

四是繼續推進破產審判的信息化應用。實現破產信息平臺與執行查控系統的對接,便利破產案件中對債務人財產的查詢,降低企業破產成本,提高債權人清償率。

五是繼續完善破產審判的工作機制。推動破產費用保障、管理人行業自律等破產審判配套機制的優化。去年重慶、江西、浙江先後成立了省級破產管理人協會,全國已經成立市級管理人協會20餘家。著力推進破產審判簡易化,深化探索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的銜接、融合,實現破產案件的繁簡分流、快慢分道,提高破產回收率,提升破產程序的整體效益,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四、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切實提升司法質效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良好的營商環境離不開司法的保障。近年來,隨著立案登記制、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審判管理制度、裁判文書公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信息化建設等一系列司法改革舉措的推出,我國的司法質效得到了明顯提升。在世界銀行2019年度營商環境報告中,“執行合同”指標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的“司法程序質量指標”得分15.5分,位列世界第二。我國在執行合同尤其是司法程序質量指標上的高得分表明,當前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助推營商環境指數發生了積極變化,獲得了國際社會的認可。下一步,我們要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契機,深入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進一步提升司法質效。

一是完善民事程序規則。今天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明確了延期開庭審理次數和限制情形兜底條款,為縮短審判時間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適當擴大了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在立案、送達、審理、判決等程序中簡單快捷的制度優勢,達到簡化程序、快速審判的效果。

二是積極推進多元糾紛化解。會同全國工商聯出臺意見,發揮商會調解功能,促進訴訟調解對接,及時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聯合中國證監會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切實改善中小投資者維權時間長、成本高的問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深化法院信息化建設。北京、上海法院率先嚐試出臺規範性文件,探索“互聯網+”時代電子卷宗歸檔方式,使得我國法院信息化水平在世界保持領先。

四是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開民商事案件相關司法數據的通知》,推進民商事案件“平均審理期限”“結案率”等審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開,有條件的法院數據自動抓取實時更新。確保公平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讓人民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

“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正確認識、精準把握黨和國家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大局,積極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部門,積極做好民法典編纂、公司法司法解釋起草等工作,積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為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以優異成績慶祝新中國成立70週年。

刚刚!最高法修改关于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附详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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