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改變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是建設用地許可、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項目竣工規劃驗收的重要依據,是貫穿規劃實施管理全過程的重要線索,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對建設行為有效實施控制引導的核心手段。

《城鄉規劃法》第43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建設。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依法審批,也不得隨意修改。

《城鄉規劃法》第50條第2款規定:經依法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厲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充。

按照本條規定,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改變規劃條件、設計方案,或者不按規劃要求配建公共設施及配套工程的,擅自開工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城鄉規劃法」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改變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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