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承诺”被判败诉

江苏丰县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承诺”被判败诉

江苏市民崔龙书,因当地丰县政府不依照《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承诺,将丰县人民政府告至法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崔龙书败诉,崔龙书不服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作出(2016)苏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撤销徐州中院一审判决,责令丰县政府依照文件规定,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对崔龙书的奖励义务。丰县政府不服省高院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江苏省高院认为:

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契约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允诺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行政允诺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解除和变更中的相应的优益权固然必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优益权。行使优益权既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

诚实守信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诚信政府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石和灵魂。《论语•为政》言明,言而无信,不知其可。本案中丰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丰县发改委,在丰县政府涉诉之后,再对《23号通知》中所作出的承诺进行限缩性解释,有推卸自身应负义务之嫌疑,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优益权的滥用,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江苏丰县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承诺”被判败诉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作出的当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即给予其利益回报的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单方的授益性的行为。行政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定义务,还当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了符合行政允诺事项的行为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即成立具体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还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诚信原则是行政允诺义务的客观基础,只要有承诺内容的产生,行政主体就要为社会公众因承诺的信任产生责任,并对此承诺负有法定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不作为。

本案中,丰县政府作出《23号通知》,是为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其单方承诺对符合一定招商引资条件的引资人给予奖励,符合行政允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丰县政府应履行行政允诺的义务。

最高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818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丰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江苏丰县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承诺”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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