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新人 辭職前請算好法律賬

找份心儀的工作,對於剛剛邁出大學校門的畢業生來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很多莘莘學子本著先就業後擇業的觀念步入職場,這無疑是理性的。經歷了找工作的忙碌和苦澀,成功就業後,作為職場新人難免還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不被器重、薪水太低、工作太累、沒有發展空間等等,於是就想辭職,重新擇業。這無可厚非,但作為職場新人,在辭職前要注意一些法律問題,否則有可能會付出一定的代價,包括承擔賠償責任、支付違約金、難以獲得經濟補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等。

提交辭呈立馬走人

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案例】

小秦於2016年7月畢業後進入一家公司做操作工。入職後他工作勤勤懇懇,業績不斷增長,但薪水仍原封不動,於是他就動了跳槽的念頭。

今年3月的一天,小秦接到好友電話,說已經幫其找到了心儀的工作,應儘快來上班。小秦立即寫了辭職書給領導,說自己明天要到新單位上班。公司領導警告他:“你這樣立馬走人,你負責的生產線將被迫停工,是要賠償損失的!”小秦以為領導嚇唬自己就沒當回事,第二天他沒再去上班。豈料,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後,仲裁委裁決小秦賠償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說明理由,但在遞交辭職書之日起30日內,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解除,所以不可以隨意走人。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小秦在遞交辭職書後的第二天就離開崗位,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致使他負責的生產線停工並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正確的。

單位不給繳納社保

不辭而別難獲補償

【案例】

小虞大學畢業後入職某信息公司時簽訂了3年期限勞動合同。由於公司一直沒有給他繳社保費,所以他在上班一年後不辭而別。公司多次打電話、發快遞催促小虞回去上班,均沒有迴音。10天后,公司對小虞作出了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半個月後,小虞回公司要求向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理由是自己離職是公司未為其繳社保費所致。在遭到拒絕後,小虞申請勞動仲裁,結果其請求被駁回。

【說法】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程序合法,否則難以主張相關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若干情形,並且規定勞動者享有即時解除權。不過,即時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情形不同而有所區別。在用人單位強迫職工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辭職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而在單位有其他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辭職雖然無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但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的義務並說明理由,以便用人單位能及時進行人員安排,避免造成損失。

本案中,小虞離職時沒有通知公司並說明自己是因為社保權益被侵犯而主張解約,因此其不符合享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服務期未滿走人

須返還培訓費用

【案例】

小邵研究生畢業後入職某公司的研發部門,公司曾出資5萬元讓他參加一項專業技術培訓,並與其簽訂了必須為公司繼續服務5年的協議。小邵學成歸來後,在公司工作了兩年,覺得公司沒有發展前途,遂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小邵辭職,但要求他返還5萬元的培訓費。雙方就此鬧到了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小邵向公司返還培訓費3萬元。

【說法】

小邵之舉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邵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與小邵約定服務期條款是合法的。雙方約定的服務期限為5年,而小邵實際只服務了兩年就辭職,顯然構成違約。根據小邵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折算,他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即返還培訓費用3萬元。

 違反競業限制

須支付違約金

【案例】

小魏本科畢業後,進入B酒廠技術部工作。由於他屬於接觸工藝配方的人員範圍,廠方與他簽訂了保密協議和以下競業限制條款:(1)小魏在離職後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任職,如違約,應支付違約金8萬元;(2)酒廠在小魏離職後,一次性支付其經濟補償3.6萬元。

小魏工作兩年後,認為酒廠不器重他,於去年9月離開B酒廠,酒廠依約一次性支付給他補償金3.6萬元。今年2月,小魏入職鄰市的H酒廠工作。B酒廠認為小魏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違約金8萬元,結果仲裁機構支持了B酒廠的請求。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該條款是勞動者離職後的隨附義務。

本案中,小魏在B酒廠接觸核心技術,負有保密義務,B酒廠與小魏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及其內容是合法有效的。小魏離職時,酒廠按約定給予了相應的經濟補償,小魏理應在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競業禁止義務。而小魏在離職後幾個月就進入與B酒廠存在競爭關係的H酒廠工作,所以要承擔違約責任,故被仲裁機構裁決向B酒廠支付違約金。

炒老闆魷魚很灑脫

失業保險無法享受

【案例】

小婷大學畢業後到某外貿公司做銷售。入職三年來,銷售業績在公司名列前茅,但一直不被領導賞識,工資福利差。俗話說:樹挪死,人挪活。小婷想換個環境,就毅然炒了公司的魷魚。但辭職後,一直沒有找到如意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在原單位參加過失業保險,於是來到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工作人員告訴她,其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說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5條的規定,享受失業金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失業前已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進行失業登記。

所謂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根據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規定,包括以下情形: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用人單位提出解約的;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因用人單位強迫勞動以及未按約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等過錯,導致勞動者辭職的。本案中,小婷失業並不是因上述情形所致,因此她無法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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