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主動申請不交社會保險,補繳社保滯納金誰承擔?


劉某於2010年4月入職湖南鴻運物業管理公司。入職時,劉某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不在鴻運物業繳納社會保險,每月領取200元社保補貼,並自行在其戶籍所在地參保。

劉某同時承諾,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糾紛均與鴻運物業無關,如因政策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鴻運物業必須為其在工作地繳納社會保險的,劉某應退回領取的全部社保補貼。

因鴻運物業未依法為劉某申報和繳納2010年5月至2017年11月社會保險費,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8年1月指令鴻運物業依法為劉某申報和繳納該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後,鴻運物業為劉某補繳社會保險費近13萬元,其中滯納金4.8萬餘元,劉某支付社會保險費個人2萬餘元。

2018年3月,劉某離職。鴻運物業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返還鴻運物業社保補貼1.9萬元,並向鴻運物業支付社保滯納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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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維析法】

1、劉某是否應當返還鴻運物業社保補貼1.9萬元?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棄此義務。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也決定了勞動關係雙方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所參加的保險項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或者勞動者單方出具的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但勞動者自用人單位處獲取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屬於勞動報酬組成部分,應返還給用人單位。

故,鴻運物業有權要求劉某返還1.9萬元社保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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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補繳社保滯納金誰承擔?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社保滯納金是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欠繳社保的一種處罰措施,旨在規範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保證勞動者權利。故,該滯納金不應轉移給勞動者。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鴻運物業的該項訴訟請求。

【(2018)湘01民終98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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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個權提示您,參加社保並按時足額繳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棄此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作出的任何關於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或承諾均為無效。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的,應自行承擔滯納金,但可要求勞動者返還其自用人單位處獲取的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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