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坐黑車就被開除?公司刷新奇葩制度

員工上班坐黑車就會被開除?規章制度也得講理!

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那麼,是不是隻要滿足上述條件的規章制度,都應無條件遵守呢?

上班坐黑車就被開除?公司刷新奇葩制度

案情簡介

張某於2007年11月進入京隆科技(蘇州)公司從事設備維護工程師工作。雙方於2007年12月26日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08年9月,京隆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以乘坐非法營運車輛存在潛在工傷危險為由,通過了“嚴禁乘坐非法營運車輛,違者予以開除處分”的決議。

2009年4月13日,張某休息,其乘坐非法營運車輛至京隆公司宿舍區,被該公司宿舍區警衛人員發現,警衛人員隨即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記錄並通報主管人員。

2009年4月20日,京隆公司向張某發出離職通知單,以張某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於2009年6月提起勞動仲裁維權,要求京隆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補償金。

上班坐黑車就被開除?公司刷新奇葩制度

小維析法

京隆公司依據“不允許乘坐黑車,違者以開除論處”的單位規章制度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僅在本企業內部實施的、關於如何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行為準則。

規章制度除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亦應合情合理。即用人單位有權通過制定規章制度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管理,穩定、協調勞動關係,但將其不能無限放大乃至超越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的範疇。

本案中,張某乘坐黑車行為發生之日正值其休息日,其有權支配自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以生產經營期間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休息期間的行為。

此外,勞動者乘坐何種交通工具上班是其私人事務,用人單位無權作出強制性規定。如果勞動者確有違法之處,也應由國家行政機關等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用人單位無權對該行為進行處理。

因此,京隆公司規定員工不允許乘坐黑車,違者開除的規定已超出了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的範疇,其據此而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違法,應向張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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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個權提示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僅應具有合法性,亦應具有合理性。其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內部行為準則,不應超越合理權限而對勞動者設定義務。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範疇以外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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