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裡摔傷責任怎麼分

發佈時間:2019-02-25 10:26:13

羅潔

李女士到某景區遊玩,結果因雪後路滑不慎摔傷入院治療,景區管理方事後支付了李女士住院費、手術費等相關經濟損失4.9萬餘元。後因雙方就給付二次手術後的相關費用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支持了李女士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判令景區管理方賠償李女士相關損失共計648.54元。

問:景區管理方應如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答: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具體是指在經營者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情況下,經營者負有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相對人免於危險的義務。具體包括從事一定營業或者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範和制止義務。例如經營者應履行的關於說明、勸告、協助義務的安全引導,經營者應當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傷害和意外情況等作出明顯的警示,比如剛剛做過清潔的地板較滑,應當明確警示“地板未乾,小心滑倒”字樣的警示;這樣的警示或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安全必要,或者是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

因為雪天路滑,景區管理方對路滑路段未採取任何防滑及警示標誌、設立警示牌等措施,進行安全提示,致使李女士因路滑摔傷,是存在過錯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問:遊客自身應注意哪些義務?

答:注意義務是法律義務而非道德義務。注意義務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預見義務;另一方面是行為致害後的避免義務。無論注意義務的來源是什麼,只要它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成了約束行為人的義務,它就成了法律義務,就成了行為人採取行動應當遵循的規範,行為人違反此種規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女士作為成年遊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較強的識別能力,選擇雪天前往景區遊玩,對景區的環境有注意義務,發現景區有冰雪路滑,可能存在危險,應採取措施,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游玩。

問:發生事故,該如何擔責?

答:在遊玩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首先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雙方責任。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標尺,即經營者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才能視為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具有民法上的過錯,就應當承擔過錯的民事賠償責任。

雪天路滑,而景區管理方對路滑路段未採取任何防滑及警示標誌、設立警示牌等措施,進行安全提示,致使李女士因路滑摔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存在過錯的,所以應承擔主要責任。李女士作為成年遊客,選擇雪天前往對景區遊玩,對景區的環境有注意義務,李女士身為遊客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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