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联手发文,民企获18道“金牌”护航!重大利好逐条解读!

中办国办联手发文,民企获18道“金牌”护航!重大利好逐条解读!

过去一年,在金融监管趋严,股市债市双重波动的背景下,融资无门的民企遭遇了历史罕见的“旱情”。关于民企生存环境的各种政策风声充斥市场,导致民营企业家和投资者犹如惊弓之鸟,战战兢兢。面对民企融资“老大难”的问题,昨晚国家终于放出大招。

2月14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用极高的规格阐明了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心。

《意见》全文内容共18条,包括: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加快民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等等。《意见》还特别指出,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18条意见犹如18道“护身金牌”,一扫去年以来笼罩在民营经济上空的阴霾。政策历来都是经济的风向标。这份一锤定音的《意见》可以说是干货满满,诸多实打实的举措,重点解决了金融机构对民企“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问题。

一、疏通货币传导机制,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意见》第四条提出,要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核心内容有以下五点:

1、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当前我国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只针对三类:

● 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

● 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

● 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更多用于当地贷款评估(只适用于县域农商行或信用社)。

以往,商业银行执行的宏观审慎评估并非央行MPA考核影响最大的部分,一般银行评分为B就能通关。而从《意见》传达的精神来看,民企融资支持应该很快会被纳入到MPA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当中。但由于银保监会的监管报表尚未正式将民营贷款指标纳入其中,统计上央行很难独自行动,因此更大的可能是等银保监会将统计报表体系建立起来后,央行再将其正式纳入信贷政策评估框架。

2、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这里的表述用词是“完善”,并非“新增”。

今年年初,国家领导视察国有大行时,用到的表述是“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工具。而随后央行也没有进一步加码定向降准,而是采用普降。由此看,定向降准实质上已经用到了极致,继续加码可能会适得其反。

也就是说,央行未来采取的动作很可能是进一步调整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的标准,或者适当降低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的门槛。

3、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

从去年十月份开始,央行后面两次2500亿额度再贷款已经把民企加入资金用途中,估计操作对象以城商行为主,和传统意义上的支农和支小再贷款是不完全一样的概念。预计2019年央行可能对其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框架做出修改,加入民营企业再贷款,或者叫支小支民再贷款。

另外,再贷款的额度管理,实质上是央行按照总的额度进行一层层分配。中心支行在总行给定的额度内根据辖内地方金融机构的申请再进行授信。目前,对单家银行的授信集中度并没有硬性的上限,但部分地方中心支行规定支农再贷款余额不超过单家银行实收资本的100%。

为了增强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效果,央行有可能做出修改,突破100%的比例限制。

支农再贷款的问题,目前覆盖范围确实比较窄,只针对县域农商、农信社、村镇银行。事实上,除了这些银行之外,一般的大型农商行、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也很难大量发放涉农贷款,即便可以从央行获得便宜资金,但发放涉农贷款动力仍然十分不足。这方面,年初银保监会针对县域农商行和城区农商行推出的15项新增指标比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要猛,如果与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能相得益彰,效果可期。

至于支小再贷款,此前覆盖范围是小型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从《意见》的表述来看,未来或将进一步扩张到大中型城商行。但是,光央行发糖还不行,要提升效果仍然需要银保监会增加硬性指标来配合。

4、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这个表述在相关的文件当中是首次被提及。即使在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中,央行都没有把票据贴现纳入达标范围(只考核贷款)。

针对当下国企开银票,民企贴现的融资情形。从票据贴现的资金用途审查角度来看,难度远大于一般贷款,当前监管体系也不会类似贷款那样严格执行3+1受托支付,审查资金流向。而且对于开票和承兑行而言,这不属于贷款,不纳入贷款的统计口径,面对的还是国企信用;对于实际贴现行而言,实际是银行信用,外加国企信用双保障。

所以票据是未来非常好的操作工具。即可以满足潜在的银保监会民企融资指标的要求,也能满足银行的风控要求。

5、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此前,银保监会发布过联合授信管理办法,主要为了防范银行对大型企业的过度授信,并控制多头授信。超出限额的需要有一个牵头行进行联合授信。从侧面看,该办法有利于部分银行授信资源向中小企业倾斜。但政策效果并不是特别直接,需要更长时间的试点和优化。

其次,《意见》第五条提出,要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核心内容包括:

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企扩大直接融资;

2、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

3、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

4、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5、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

6、抓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7、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

8、支持民企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企债券投资力度。

除了已经被多方详细解读的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之外,在上面这8项要点当中,关于新三板的定位是比较大的亮点。《意见》明确指出“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这将极大改善新三板当前流动性较差、市场主体参与不积极的现状,也将进一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的力度。

至于民企债券发行的问题,可能不是短时间内能有效实行的。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企业债主要是为国企提供融资渠道,发过企业债的民企数量稀少。而且,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公司债更多强调债券发行的安全性,对准入门槛的把控非常严格,只有少数大型民营企业有可能通过该渠道获得融资。所以民企债券融资,核心是能否建立一个高收益债的市场环境,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

再次,《意见》第六条提出,要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重点将从六个方面入手:

1、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

2、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

3、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4、把民企小微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

5、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6、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企。

目前看,2018年底推出银行永续债之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基本齐全,如果还有,那就只差一个转股型二级资本债,但总体影响不大。同时,在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之间仍然存在部分创新空间。

至于逆周期资本调节,实际上去年7月底央行已经做了一些微调,主要是为了鼓励表外银行理财回标,是呼应资管新规的补充通知。当前商业银行最大的压力还是银保监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直白点说就是:只要银行表内资产加表外理财增速太快,哪怕买的是国债利率债,也需要用大量的资本来补充,至少在逆周期资本计算的时候只看增速不看质量本身。

所以当前宏观审慎足本充足率不是短板,短板是银保监会资本充足率,仅仅央行调整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参数对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此外,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能更好地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提振市场信心,有序化解股权质押风险,也有利于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二、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提出,要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主要分三个步骤实施:

1、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

3、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

以上三个步骤当中,积极推动股权融资规范发展无疑最受市场关注,对资本市场的短期影响也更加直接。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对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定调,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二选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创投圈内曾传出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所得税,同时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转让所得税率将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调整为按最高3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引发创投圈内舆论震动。后来正式文件下发,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尘埃落定。

对此,《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更加优惠的规则有望落地。

三、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疏通民企融资堵点

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意见》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分五个方向进行阐述:

1、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主要包括:

● 商业银行要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 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 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

● 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2、有效提高民企融资可获得性。

《意见》中重点提出,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3、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就是说,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

4、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5、增强金融服务民企的可持续性。

这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并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四、积极支持民企融资纾困,化解流动性风险维护企业权益

《意见》第十五至第十八条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对民企融资纾困进行全面部署,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从实际出发帮助遇险企业摆脱困境。主要分三个方面:

● 加快实施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 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 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企,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从2018年10月底的信息披露来看,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应该就是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或者说中国版的CDS。借助这股东风,部分银行获得了CRM创设和交易资质,这对整个信用债市场的风险管理的确起到多样化的作用。

至于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问题。从当前官方披露的数据来看,已有国寿资产等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专项产品的设立前登记,目标规模合计1160亿元。券商资管发起设立的纾困基金规模普遍在100-200亿之间。

2、加快清理拖欠民企账款。

《意见》要求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企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3、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具体分为四个要点:

● 民企要依法合规经营;

● 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

● 加强自身财务约束,规范关联交易管理;

● 不逃废金融债务。

4、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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