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真的可以嗎?

被告黃某與李某系同鄉,二人結識不久便登記結婚。婚後,李某發現黃某一直遊手好閒,不思進取,夫妻經常因此發生口角。2016年,黃某因賭博欠下不少債務,李某欲與其離婚。為挽救婚姻,黃某與李某簽訂協議書:如黃某因賭博而再次欠債,則“淨身出戶”。2016年年中,黃某因賭博欠下債務1萬餘元,李某得知後訴至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且主張婚後所有財產歸自己所有。

那麼,李某真的能獲取所有財產嗎?

律師解說:

“淨身出戶”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黃某與李某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屬於平等主體,並不存在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且黃某簽下“淨身出戶”協議書是出於挽救婚姻的目的,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但“淨身出戶”這種情況,在中國的《婚姻法》裡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

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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