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前述法律規定明確了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賦予了夫妻雙方協商處置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和自由。

但夫妻雙方在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時還需要遵守一定規則,注意不要出現可能導致婚內財產協議無效或不適用的情況。現就有關注意事項總結如下:

其一,雙方需是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並簽署婚內財產協議,不存在脅迫、欺詐等導致婚內財產協議可被依法撤銷的情形。

其二,婚內財產協議中對財產類型、數量、位置、分割方式、具體份額等的約定需具體、明確,避免因約定不清導致相關條款不被適用,進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相關財產。

其三,婚內財產協議對財產的處置需按照法律規定的處置方式進行,即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不能約定財產歸夫妻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有。否則,相關約定不能適用婚內財產協議相關法規規定,而應根據約定的具體內容,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例如,夫妻雙方約定某處房產歸女兒所有,就需要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相關規定。而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需要受贈人明確表示接受贈與,且在所贈與財產的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就使夫妻雙方將某處房產劃歸女兒所有的立約目的的實現處於不確定狀態。

最後,婚內財產協議不得限制雙方的婚姻自由,例如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離婚,否則,誰提出離婚,財產歸另一方所有”,該類約定會因為限制了法律所規定的婚姻自由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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