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石獅一男子多次越級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被判刑

日前,石獅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信訪案件,被告人蔡某無視國家法律,多年來多次非法信訪,還辱罵、威脅政府工作人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瞭解,1995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蔡某以其所在社區的土地款項不清楚為由多次進行上訪。石獅市信訪局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後,蔡某於2007年10月8日簽訂息訪息訴回訪表,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並承諾息訴息訪,遂停止上訪。但至2016、2017年間,蔡某因其房屋拆遷問題,要求按沿街店面標準支付補償費,又以其前述事由多次到北京等非上訪接待區越級非法上訪。

經核實,蔡某的被拆房屋不屬於沿街店面,有關部門已按照土地拆遷補償方案於2017年1月5日與蔡某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並支付房屋回購款272507元。蔡某在上述事由均已得到解決後,又先後7次以前述事由到北京非上訪接待區、南京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等處越級非法上訪。

其間,蔡某被公安機關訓誡3次,警告1次,行政拘留2次。石獅市政府先後安排專人進京接訪蔡某11次,造成財政開支共計人民幣246873元,嚴重影響、擾亂了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及石獅市有關部門的工作秩序。蔡某在上訪期間,還多次辱罵、威脅接訪人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信訪規定,在上訪訴求已得到解決後,又多次越級非法上訪、纏訪、鬧訪,造成地方政府和有關組織人力和經費的大量浪費,嚴重影響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蔡某經公安機關多次訓誡、警告及行政處罰後仍屢教不改,且在上訪過程中多次辱罵、威脅政府工作人員,實屬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據瞭解,所謂“非法上訪”是指上訪人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承辦法官提醒,依法信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信訪活動中要通過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反映訴求,不能觸碰法律底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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