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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例

1.连云港海州湾是我国八大渔场之一,然而,就在2017年禁渔期间,山东某渔业有限公司何某青等人却组织不法分子出海,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禁渔区内,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标准的禁用网具,采取国家严令禁止的双拖网形式捕捞鳀鱼、方氏云鳚等水产品910余万公斤,禁用网具连2MM的小鱼都不放过,俗称“绝户网”,对渔业资源会造成毁灭性破坏。2018年3月22日,灌南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渔业有限公司何某青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6名被告和渔业公司等单位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或赔偿修复费

1.3亿元人民币。该案是全国海洋非法捕捞生态公益诉讼第一案,是江苏省近十年来最大的集团化、公司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案被评为“江苏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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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9月14日和9月17日下午,于某玉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至赣榆区城西镇望仙河村朱稽河南岸林地,采用油锯刹伐的手段,非法采伐杨树242株,折合林木蓄积46.5808立方米,该地块小班号为4210,保护等级为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2017年7月3日,连云区检察院对于某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根据赣榆区林业局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于某玉滥伐林木行为造成涵养水源、固碳制氧等生态效益损失共计35455.24元。2017年9月1日,连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于某玉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5455.24元,或栽植2000株3年以上黑松苗并保证成活。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案被评为连云港市政法系统“执法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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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 年11 月至2018 年1月间,时某举多次至徐圩新区某片近海荒滩,通过在水草上撒“呋喃丹”(克百威),捕杀觅食草种的野鸭,将“呋喃丹”掺入小鱼虾作诱饵,捕杀鹭科鸟类。其中有11只罗纹鸭、4只绿头鸭、3只绿翅鸭、1只大白鹭、4只苍鹭被捕杀。经鉴定,上述鸟类动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日,对上述野生动物价值进行核算,其中野鸭每只价值200元,大白鹭、苍鹭每只价值500元。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海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时某举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1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时某举赔偿人民币6100元。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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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孙某松从郑某波处分三次购买假药“伸筋骨痛丸”共计八十六瓶,后将该药变换包装后对外销售,销售额近千元。2018年6月1日,灌云县检察院对孙某松销售假药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孙某松家查获“伸筋骨痛丸”32瓶,瓶身注明:治疗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等,药物成分被孙某松改为:穿山甲、金蝎、地龙、乌梢蛇、血蝎、党参等。经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伸筋骨痛丸”的外包装标签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属未经批准生产药品,应当按假药论处。2018年6月26日灌云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8月31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松在连云港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灌云县财政专户交付赔偿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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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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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方面

2018年5月,市政服务热线12345接群众举报,连云港市猴嘴街道振云社区铁道巷南侧,居民生活垃圾常年无人清理,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接到案件线索后,开发区检察院于5月21日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开发区铁道巷南侧垃圾堆放多处,散落于路边、排水沟等处,现场空气恶臭、排水沟漂浮大量生活垃圾;附近居民为防止污水蔓延,门前均设有近30cm门槛,室内家居均垫有近20cm砖头,但污水浸泡痕迹仍清晰可见;且该地老人居多,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质量,危及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经了解,因该地处开发区与高新区交界口,无正式文件对该处生活垃圾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为此,开发区检察院于5月22日依法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要求市城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铁道巷周边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督促责任单位加快垃圾清理进度和避免二次污染。5月23日市城管局回函开发区检察机关,称铁道巷附近生活垃圾已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调度处理,已清理完成。同时该局与开发区建设局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商定在未进一步明确该区域环卫管理责任前,该地后期环境卫生工作由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当日下午,开发区检察院对铁道巷问题进行回访,该地生活垃圾已清理完毕,群众生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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