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家属帮忙“安乐死”入刑 法官详解:故意杀人为何适用缓刑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安乐死”,是一个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有争议的话题,目前也只在极少数国家或国家的少数州合法化。

2月24日,台湾著名节目主持人傅达仁去年6月在瑞士执行“安乐死”的服药视频公开后,再次掀起人们对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

然而,在去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3名家属协助亲人冷某“安乐死”的案件,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有人认为,被告人一家已经如此不幸,协助亲人“安乐死”也是无奈之举,不应判处刑罚;有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鼓励“安乐死”之嫌;更多人对该案的处理给予了正面的评价,认为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情”与“法”碰撞下的刑事司法关怀,落实了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

这起案子为何如此牵动众人的心?法院又为何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缓刑判决?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到了该案的主审法官——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夏俏骅。

3名家属帮忙“安乐死”入刑  法官详解:故意杀人为何适用缓刑

本案开庭现场 图/池婉虹

法官讲述案情

法治周末:“安乐死”一直都是社会各界关注度很高的一个话题,您作为这起案子的主审法官,能否介绍一下该案的案情?

夏俏骅:这是一起典型的“安乐死”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死者是一名冷姓中年妇女,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难以治愈。因只能靠激素控制病情,导致其体重暴增,骨质酥松,又意外摔断了腿,卧床不起,且大小便失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由其大女儿和大女婿(也就是本案的两名被告人)进行照料。

在治疗及卧床养病过程中,死者逐渐产生厌世情绪,多次要求大女婿张某帮其购买自杀所用的老鼠药。

在2017年8月27日,耐不住亲人“摆脱”病痛折磨的苦苦哀求,张某帮冷某买来了老鼠药,并在次日将冷某的丈夫(本案被告人樊某)接过来。在冷某的要求下,樊某将老鼠药递给了冷某,冷某当着其丈夫、大女儿、大女婿的面将老鼠药服下。此时,三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恸哭,却没有采取阻拦或救助的措施。

服药后的冷某还保持着清醒的头脑,要求到外边转转,张某载着冷某在马路上漫无目的地行驶了数小时,待其将车停靠一边,要了解冷某状况时,发现冷某早已停止了呼吸。

法治周末:冷某去世后,3名被告的心情是怎样的?

夏俏骅:冷某去世后,3名被告非常悲伤、自责。樊小某在法庭上哭得声嘶力竭,一度虚脱,母亲的去世让她深深地内疚和自责。

“我心里很难受,我觉得我要对她的死负责。”张某进看守所之后,一直在想丈母娘去世的事情。

樊某也是声泪俱下,要求把自己“关进去”。

法治周末:根据您对案情的介绍,冷某在病中时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和丈夫在此期间是否尽到了照顾和赡养的义务和责任?

夏俏骅:经庭审调查,冷某的小女儿及张某弟弟两位证人出庭作证,3被告人在冷某患病期间给予了充分照顾,女儿带着冷某到武汉、北京等地求医,家人不仅将大部分的收入用于给其看病,还四处借钱,医疗费花了十几万元。

张某的弟弟说,哥哥为了给丈母娘看病,曾几次找他借钱。

在冷某左腿摔折做完手术后,完全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

但樊某和大女儿、大女婿一直不离不弃地陪伴左右,悉心照料。大女儿还辞去工作,专职在家看护母亲,一日三餐喂饭喂水,洗脚擦身,端屎倒尿。

樊小某的妹妹在庭上说:“他们对妈妈很好,姐夫还为妈妈洗脚、剪指甲、喂水喂饭,对我妈妈来说,儿子都做不到的,女婿都做到了。”

冷某的弟弟的证言称:“姐姐生病十多年,樊某他们四处求医问药,对她很好。不管我姐姐是怎么死的,我都选择原谅,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3名家属帮忙“安乐死”入刑  法官详解:故意杀人为何适用缓刑

本案开庭现场 图/池婉虹

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适用缓刑

法治周末:您作为一名有着多年经验的资深法官,以前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案件?

夏俏骅: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讲,故意杀人案并不是经常能碰到的,特别是既遂的案件,可能十几年都碰不到一件。而我办理的这起因“安乐死”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却是台州市的第一起。

法治周末:既然是台州市的首起“安乐死”案件,您当时接到这件案子后是怎样想的?

夏俏骅:其实这案子的本身争议不大,重点是在于将来如何对本案准确量刑的问题。这除了根据案卷材料理性判断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准确之外,还要参考已判的案例。但或许在当今中国,“安乐死”这个词还是过于敏感,或许真的是现实中这种案例太少,通过各种搜索引擎查找协助“安乐死”追究刑责的案例少之又少,仅有的几个案例发生的时间跨度长,分别根据当时的司法理念条件作出的判决差别较大。如何契合新时代的司法理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客观的评判,并给予公正的判决,当时也只能放在庭审之后了。

法治周末:经过开庭审理后,你们合议庭对3被告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夏俏骅: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合议庭成员都认为他们触犯了现行刑法,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也不相符,对3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而在我国,是禁止实施安乐死的,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法律上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治周末:当时合议庭是基于什么原因对犯故意杀人罪的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在作出缓刑决定前是否有过纠结?

夏俏骅:在对被告人具体判处的刑期上,合议庭成员达成了一致,但对刑法的执行方式上,合议庭成员却产生了犹豫。因故意杀人是严重罪行,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突破这种惯例需要很大的勇气。

“安乐死”案件,本身就非常敏感。长期以来中国对“安乐死”的讨论还很忌讳,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会让社会产生鼓励此种行为的错觉?另一方面,若对被告人收监执行刑罚,是不是符合谦抑、审慎、善意的刑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已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告人家庭成员是否公平?对终结这个家庭悲剧是否有利?

经过慎重的考虑,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性,死者生前身患多种目前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疾病,已无生活质量可言,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是一种“安乐死”的乞求。被告人通过积极和消极的行为,帮助死者达到“安乐死”的目的,本身主观恶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较轻;通过案发后和庭审中的表现,可以明显感受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三人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也不会对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从法律层面讲,三被告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而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也是终结这个家庭悲剧最好的选项。

2018年6月1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樊某、樊小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樊小某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夏俏骅说,对于这件交织着人性、道德与法律的案件而言,司法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不十分艰难,艰难的是如何在判断中平衡情与法,既能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又能兼顾人性与情理。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有罪,是要告诉大家,协助他人自杀是犯罪行为,不可取,不可学;告诉大家亲人相救是基本义务,不可弃,不可违。也使人们明白罪与非罪,明白自己行为的边界。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缓刑,是为了让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的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过好未来的生活;是为了让历经苦难的家庭不致支离破碎;也是为了让逝者得以安息。

“安乐死”在少数国家已合法化

“安乐死”的合法与否在世界各地还有待讨论时,已有国家先“尝螃蟹”了。

目前已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等国将“安乐死”合法化,美国、加拿大则只有个别州允许安乐死。

2002年4月,荷兰是率先宣布“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在执行“安乐死”有严格程序,患者在申请安乐死时必须头脑清醒;由医生、医学专家、律师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患者病情做出评估,只有在认定患者疾病无法治愈,剩余的生命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时,才会批准其可以接受安乐死。同时,关于年龄限制方面,荷兰允许终末期病童安乐死,不过年龄必须超过12岁。

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全球第二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瑞士则是唯一一个允许对外国人实施协助自杀的国家。

而美国只有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佛蒙特州以及新墨西哥州部分地区已将安乐死合法化,蒙大拿州则在事实上承认安乐死。

加拿大也只有魁北克省允许罹患绝症者在医生帮助下选择“安乐死”。

2016年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省代表团召开小组会议时,曾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并称:“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

李培根认为:“安乐死”实际上也是一种文明。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建议今后考虑“安乐死”立法。

“如果有意愿进行‘安乐死’,当然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比如保证当事人在清醒的状态下作出决定等。”李培根说,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

不过,知名刑辩律师张晓玲表示,“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法治周末报】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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