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正式揭牌。12月27日闭幕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将作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深圳报业集团旗下《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均作了相关报道,以下是来自《深圳特区报》以《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获准设立》为题的报道及关于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深圳特区报》12月28日A4版
昨天闭幕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相关决定,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设立深汕特别合作区,是我省创新区域合作模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深汕特别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方案,深圳市全面主导合作区经济社会事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批复同意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办也已批复同意设立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相应设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是健全深汕特别合作区司法体系,营造合作区法治化市场环境,保障合作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
《深圳商报》12月28日A2版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批复同意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一并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晚报》12月28日A3版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1
批准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2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一并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3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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