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毆打同學時猝死 家長到學校門口拉橫幅“維權”

初中生毆打同學時猝死 家長到學校門口拉橫幅“維權”

毆打同學時猝死

原標題:初中生毆打同學時猝死,追責莫再偏離法律軌道

【財新網】(專欄作家 鄧學平)日前,河南省柘城縣一學校,三名初中學生圍毆一名同學,不料先動手的劉姓學生打人後卻突然倒地猝死。隨後其家長到學校門口拉橫幅“維權”,要求“還我孩子命來”。警方已經介入調查,後續法律責任的釐定牽動著各方神經。

在很多人眼裡,死了人一定要有人負責。一名初中生在校園裡死亡,家長很自然的就認為學校或者跟孩子有衝突的人要承擔責任。但在法律上,一個人什麼時候需要承擔責任,必須要根據現有的法律框架,結合案件事實來進行認定。法律上的責任劃分和生活經驗並不完全一致。

具體到這個案子當中,首先需要做出的一個判斷是:劉姓同學死亡的原因是什麼?這個死因不查清,所有的法律責任分析都缺乏必要的前提和基礎。公安機關既然已經介入調查,後續應該會做屍體檢驗,委託專業機構去做死因鑑定。

邏輯上講,劉姓同學的死亡原因無非是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死亡完全是自身原因,與外力無關。比如突發心臟病等自身身體原因導致猝死。此時,劉姓同學應當完全自負其責。第二種情形,死亡是自身身體原因和外力因素共同導致的。比如自身有先天性心臟病,然後跟對方學生髮生衝突,導致情緒激動或肢體接觸,最終誘發死亡。第三種情形,劉姓同學自己身體沒有問題,死亡完全是外力因素導致。比如,被對方同學毆打致死。後兩種情形相對複雜,需要結合案情做進一步分析。

目前媒體披露的現場監控視頻不到一分鐘,只是一個片段。完整的事情經過,特別是在視頻之前發生了什麼,現在還不得而知,有待警方調查。因此,下文的責任分析,建立在雙方的肢體接觸僅有監控視頻這一段的假定之上。

從視頻看,劉姓同學先動手並且劉姓同學一方有三個人。比較身體情況,圍毆的三個同學都比被毆的同學要高大和強壯。當時矮個子同學被逼到牆角,劉姓同學一方對其形成了合圍之勢。因此,還擊不僅是矮個子同學的本能,而且是他的法定權利。矮個子同學徒手還擊,行為剋制有度,使完一個連續動作就及時停止。

初中生毆打同學時猝死 家長到學校門口拉橫幅“維權”

毆打同學時猝死

從一般經驗看,矮個子同學的反擊是非常輕微的、完全合乎情理的。而在法律上,不論從防衛的必要性、緊迫性、適時性還是從適度性來看,矮個子同學的行為都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所以就算劉姓學生的死亡與矮個子同學的反擊行為有關,矮個子同學也無需擔責。

需要強調的是,不論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民事責任,正當防衛都是一體適用的。如果本案成立正當防衛,那麼被圍毆的同學不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這個案件再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校園霸凌行為遠未絕跡。特別是這種圍毆就發生在校園之內、教室之中,在公開場合公然發生,校方可能並沒有盡到日常管教和及時制止的義務。因此,在後兩種情形下,校方可能負有一定的管理疏忽的職責,因此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家屬的喪子之痛,完全可以理解。所以面對這樣的悲劇,校方及社會應該對家長的情緒給予一定程度的諒解和包容。但與此同時,家長也應當理性維權,通過司法程序來表達訴求。我們也相信司法機關會根據調查結果,嚴格依法處理此案。不能因為家屬的一些維權行為,就脫離法律軌道去和稀泥,去搞責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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