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與鄉村振興

改革開放40年的歷史進程中,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終以發展生產力、賦權於民為基本遵循。國家法律政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徵地補償費分配權。但也應看到當前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現象仍有發生。而婦女能否平等獲得土地資源,享有土地權益,事關消除農村婦女貧困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公共部門要推動相關立法和修法,增強性別敏感性,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

■ 閔傑 王茜 孫婧琦 郭礫

改革是推動農業農村發展的不竭動力,40年來農村改革漸進展開、持續推進。其中,土地是農民維繫生存的基本生產和生活資料,與男性相比,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更易遭受侵害。作為農業生產主力軍的婦女能否平等獲得土地資源,享有土地權益,事關消除農村婦女貧困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

40年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對婦女權利的保障

梳理總結40年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及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狀況,有助於完善農村土地產權改革,促進農村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

首先,改革開放40年的歷史進程中,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終以發展生產力、賦權於民為基本遵循。20世紀70年代末,由農民自主開創的農村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的家庭聯產承包制登上歷史舞臺,並逐步確立為我國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和深化農村改革的總方向。1987年和2003年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分別實施,進一步從法律層面確保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然而,隨著農村經濟深入發展,“兩權分離”的矛盾日益凸顯。2004年後,中央陸續提出要堅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加快徵地制度改革。2008年,中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2009年首次明確“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2010年,中央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表明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地制度逐漸獲得中央政策的突破性支持。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在產權上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後,進一步理清了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間的關係,實現了承包經營權權能的再分配。

其次,維護和保障婦女土地權益是中國共產黨一貫的價值主張,是相關法律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自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保障婦女土地權益是其一以貫之的主張與做法。現行立法對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主要體現在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將婦女與男性享有平等財產權作為基本人權予以尊重和保障,對婦女土地承包權和收益分配權可能受損的情形及保護原則做了底線規定並提供司法救濟渠道。此外,在國家頒佈的有關政策和指導性文件中對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也有具體規定,如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體現了男女平等、基本保障、不得歧視離異婦女和司法救濟四個原則。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特別強調,“界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之間的權利關係,保障好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國家法律保障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徵地補償費分配權。

保障婦女土地權益有利於鄉村振興

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是消除婦女貧困,推動性別平等的時代要求,同時也是賦權婦女,激發婦女主體能動性和村莊內生動力的題中應有之義。

首先,穩定的土地財產權有利於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實現生活富裕。改革開放以來,“男工女耕”的性別分工成為農村新常態,農業女性化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農村婦女的收入狀況、經濟權利卻並未因其貢獻程度的提高而得到資源配置的制度性保障,貧困仍然有張女性的面孔。甚至伴隨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帶來的農村土地兼併和村莊消失,加劇了農村婦女的經濟脆弱性和貧困程度。女性難以平等地參與土地分配與繼承以獲得土地財產權利,是農村婦女貧困的制度性原因。以土地承包經營、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一系列社會政策為依託的土地財產權得以實現,是消除婦女貧困,做好農村地區減貧,推動性別平等的時代要求,也是賦權婦女,激發婦女主體能動性和村莊內生動力的題中應有之義。

其次,明確的土地產權有利於土地流轉、適度規模經營,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當前,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實現不充分、農民增收途徑單一,難以得到可持續的良性經營這些客觀現實,揭示出土地入股、農民入社等適度規模經營方式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發展現代農業產業的必由之路。沒有明確的土地產權,適度規模經營無從談起,甚至會引發矛盾。以黑龍江省為例,近年來隨著休閒旅遊等新業態日趨發展,對體力要求相對較小但對精細化經營要求較高的相關產業日益成熟,使得女性在推進農業綠色化、特色化中大顯身手。這說明,只有在法律制度層面對農民,尤其是農村婦女土地財產權利予以確認,在土地權利發生轉移和變化時予以維護,鄉村振興才具備有力支撐;只有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得以建立,產業振興才能持續發力。

再次,明確的組織成員權有利於保障經濟利益、尊重民主權利,實現鄉村善治。農村婦女作為事實上留駐農村的人口主體,擁有明確的組織成員權有助於其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民主程序表達意願和訴求,實現政治賦權。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明確的組織成員權是女性成員在核清資產、理順權屬環節充分知情的基本權利,是未來管好集體資產、壯大集體資產,實現村莊公共利益最大化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前提,是激發農村人才振興和組織振興的基礎保障,對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最後,明確的組織成員權有利於性別平等的鄉村文化構建,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和淳樸民風。明確婦女組織成員權有助於營造男女平等的婚俗文化,煥發鄉風文明新氣象。當前部分農村地區“天價彩禮”盛行,其背後是男性本位的不平等婚居模式。只有女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因婚姻變動而受到影響,從而使男女共負贍養義務和家庭責任,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高額彩禮,推動文明鄉風建設;明確婦女組織成員權有助於家庭成員承認女性的獨立人格,構建性別平等的家庭文化。保證土地權益是提高女性家庭地位的重要前提,可使女性獲得更多可支配收入,減輕對家庭的經濟依賴和人身依附,降低家暴風險,促進家庭關係平等和諧;明確婦女組織成員權有助於增強鄉村社會對女性權利的認同,使男女平等逐漸成為全體村民的共同意志,為性別觀念變革的可持續性提供製度保障。

此外,也應看到當前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現象仍時有發生。在農村女性集體經濟組織身份認定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公共部門要推動相關立法和現有法律修改完善,從源頭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增強性別敏感性,在政策的設計與執行中充分考慮婦女兒童權益;暢通農村婦女土地維權渠道,明確相應部門救濟責任;拓寬農村婦女政治參與和政治賦權的路徑,提高婦女在村莊重大事務決策中的話語權和博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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