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评级:《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联合评级:《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自 2017 年以来,国家对担保行业重视程度逐步加深,政策以及监管逐渐明确,继 2017年 8 月国务院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 2018 年 4 月银保监会颁布的融资担保四项配套制度后,2019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文)(以下简称"6 号文")意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与省级平台共建担保体系。6 号文中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以及其他与之配套的支持政策。联合评级认为主要会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以下影响:

一、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新增业务规模冲击较大,业务结构将发生变化;资质较弱的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或将受到一定影响

6 号文的颁布则要求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得为政策性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增信业务,转而应加强支小支农类的融资担保业务,这将导致担保机构业务结构出现较大的转变,从目前市场存续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来看,合计 28 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 25 家,政策性担保机构占比极高,且政策性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债券以城投债为主,占比达 90%以上,从金融担保行业竞争格局来看, 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市场占有率达 91.35%,行业集中度较高,涉及到政策性担保机构共 7 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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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家主要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业务类型来看,重庆兴农担保债券担保占比为 54.78%,江苏再担保债券担保占比 57.27%,债券担保业务规模占比较高,6 号文的颁布将导致债券担保业务规模增速下降,进而导致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结构发生变化,而未受到 6 号文限制的信用增进机构以及民营或中外合资担保机构短期内受影响较小。

从区域分布来看,截至 2018 年 12 月,金融担保行业区域较高省份分别为江苏省(占比22.42%)、湖南省(占比 11.94%)和安徽省(占比 11.40%),上述省份存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债券规模较大,未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转型,将对上述省份融资平台发债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实从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发行所选择的的担保方来看,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更倾向于采用区域内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为其提供担保服务,而第三方担保机构金额占比并不高。因此,6 号文的发布对担保公司业务层面影响较大,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行为会造成影响,但该影响并不会很大,从担保公司被担保客户信用等级分布来看,存在一定规模的 AA-信用等级的客户,该类客户资质较弱,债券发行存在一定困难,需借助担保方方可顺利发行,未来资质偏弱的融资平台发债融资将更加困难。

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属性逐渐显现,盈利能力或将面临一定压力;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

业务能力方面,6 号文还提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主业,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 80%以上",对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业务向支小支农转型的要求更加明确,未来政策性担保机构亟待向支小支农业务方向发展,业务结构将更加分散,考虑到小微企业和"三农"存在抵质押物不足,信息不对称性等问题,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短期内若政策性担保机构大规模开展支小支农业务,代偿水平或将有所上升。

盈利能力方面,考虑到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的问题,6 号文明确提出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适时调整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进一步降低担保机构的费率。同时债券担保业务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对其营业收入增长造成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存续项目规模仍较大,存续项目仍将持续贡献保费收入,因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收入水平降幅不会很明显,但未来随着项目到期解保规模的上升,政策性担保机构盈利水平将下降。金融管理部门对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时,降低盈利能力指标的考核,侧重于为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户数等方面的考核,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向支小支农方向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属性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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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机制方面,与以往的政策相比,6 号文强调了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要求加强"总对总"合作,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与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为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与辖区内的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便利的条件,银担合作方面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 20%,政策性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进一步下降,有望建立有效的银担风险合作机制。6 号文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即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提供一定的代偿补偿,未来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有望更加合理有效。

总体看,6 号文的颁布无疑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现有业务造成较大的冲击,国家力求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希望凸显政策性功能,政策性担保机构将如何沉浮,有待观察。但总体而言,根据 6 号文的要求,未来资质偏弱的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转型造成较大的压力,盈利水平或将下降,考虑到政策性属性逐渐显现,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的逐渐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仍属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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