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評級:《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解讀

聯合評級:《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

自 2017 年以來,國家對擔保行業重視程度逐步加深,政策以及監管逐漸明確,繼 2017年 8 月國務院發佈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 2018 年 4 月銀保監會頒佈的融資擔保四項配套制度後,2019 年 2 月 14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 號文)(以下簡稱"6 號文")意在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的問題,進一步推進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與省級平臺共建擔保體系。6 號文中明確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主業,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以及其他與之配套的支持政策。聯合評級認為主要會對政策性擔保機構存在以下影響:

一、對政策性擔保機構業務新增業務規模衝擊較大,業務結構將發生變化;資質較弱的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或將受到一定影響

6 號文的頒佈則要求政策性擔保機構不得為政策性政府融資平臺提供增信業務,轉而應加強支小支農類的融資擔保業務,這將導致擔保機構業務結構出現較大的轉變,從目前市場存續為債券發行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來看,合計 28 家,其中政策性擔保機構 25 家,政策性擔保機構佔比極高,且政策性擔保機構所擔保的債券以城投債為主,佔比達 90%以上,從金融擔保行業競爭格局來看, 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市場佔有率達 91.35%,行業集中度較高,涉及到政策性擔保機構共 7 家,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聯合評級:《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

幾家主要的政策性擔保公司業務類型來看,重慶興農擔保債券擔保佔比為 54.78%,江蘇再擔保債券擔保佔比 57.27%,債券擔保業務規模佔比較高,6 號文的頒佈將導致債券擔保業務規模增速下降,進而導致政策性擔保機構業務結構發生變化,而未受到 6 號文限制的信用增進機構以及民營或中外合資擔保機構短期內受影響較小。

從區域分佈來看,截至 2018 年 12 月,金融擔保行業區域較高省份分別為江蘇省(佔比22.42%)、湖南省(佔比 11.94%)和安徽省(佔比 11.40%),上述省份存在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債券規模較大,未來政策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轉型,將對上述省份融資平臺發債造成一定的影響,其實從政府融資平臺債券發行所選擇的的擔保方來看,政府融資平臺發行債券更傾向於採用區域內的信用等級較高的母公司或其他關聯方為其提供擔保服務,而第三方擔保機構金額佔比並不高。因此,6 號文的發佈對擔保公司業務層面影響較大,對政府融資平臺融資行為會造成影響,但該影響並不會很大,從擔保公司被擔保客戶信用等級分佈來看,存在一定規模的 AA-信用等級的客戶,該類客戶資質較弱,債券發行存在一定困難,需藉助擔保方方可順利發行,未來資質偏弱的融資平臺發債融資將更加困難。

二、對政策性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性擔保機構政府屬性逐漸顯現,盈利能力或將面臨一定壓力;風險分擔機制進一步完善

業務能力方面,6 號文還提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堅守支小支農主業,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 80%以上",對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業務向支小支農轉型的要求更加明確,未來政策性擔保機構亟待向支小支農業務方向發展,業務結構將更加分散,考慮到小微企業和"三農"存在抵質押物不足,信息不對稱性等問題,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短期內若政策性擔保機構大規模開展支小支農業務,代償水平或將有所上升。

盈利能力方面,考慮到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成本的問題,6 號文明確提出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適時調整再擔保費率,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 1%以下,進一步降低擔保機構的費率。同時債券擔保業務為政策性擔保機構主要的業務組成部分,對其營業收入增長造成一定影響,但考慮到存續項目規模仍較大,存續項目仍將持續貢獻保費收入,因此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營業收入水平降幅不會很明顯,但未來隨著項目到期解保規模的上升,政策性擔保機構盈利水平將下降。金融管理部門對銀行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考核時,降低盈利能力指標的考核,側重於為支小支農業務規模、戶數等方面的考核,引導銀行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向支小支農方向發展,政策性擔保機構政策屬性逐漸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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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擔機制方面,與以往的政策相比,6 號文強調了銀行金融機構參與,要求加強"總對總"合作,即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進與全國性銀行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權限並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為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與轄區內的銀行金融機構合作提供便利的條件,銀擔合作方面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 20%,政策性擔保機構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進一步下降,有望建立有效的銀擔風險合作機制。6 號文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即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提供一定的代償補償,未來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機制建立有望更加合理有效。

總體看,6 號文的頒佈無疑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現有業務造成較大的衝擊,國家力求推進擔保體系建設,希望凸顯政策性功能,政策性擔保機構將如何沉浮,有待觀察。但總體而言,根據 6 號文的要求,未來資質偏弱的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將受到一定的影響,對政策性擔保機構業務轉型造成較大的壓力,盈利水平或將下降,考慮到政策性屬性逐漸顯現,以及風險分擔機制的逐漸完善,政策性擔保機構信用風險仍屬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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