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麼大,我們來聊聊巴黎公約

幾乎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是有地域限制的,也就是說在哪個國家/地區申請了,就在哪個國家受保護。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專利或者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

想在別國使用,那就必須在相應的國家/地區進行申請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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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兩個國家之間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衝突,怎麼辦呢?

不用擔心,這些問題一百多年前就有人在考慮了,並且已經形成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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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大名鼎鼎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基本目的是保證其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

而這裡講的工業產權包含: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它簽訂於1883年的巴黎,故得名於此,並經過了1900年12月14日在布魯塞爾、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倫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1979年9月28日幾次大的修正。

我國是在1985年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晚了整整一百年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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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那麼多,它和我們知識產權申請人到底有什麼直接關係呢 ?且聽我慢慢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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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申請的基礎

申請人不管是想申請國際商標還是國際專利,還是說想獲得上文提到的所有的工業產權的保護等,都是基於此公約。因為它的宗旨就是: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相同於其該國國民的待遇。

當然,這個稍微有點理想化,因為《巴黎公約》不是法律,它有一個獨立性原則。由於各成員國間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別,它沒能制定統一的工業產權法,所以是以各成員國內立法為基礎進行保護,而各國法律有別,到具體的事件上面,還是最終以各國法律為準。

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否定它的積極效果,畢竟它就約等於一個大的框架,

有了大的實施框架,細節問題才好進一步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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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先權

《巴黎公約》規定,成員國的公民在各成員國內申請商標、專利等,享有一定時間的優先權。商標享有自首次申請日其六個月的優先權,發明和實用新型享有

十二個月的優先權,而工業品外觀設計享有六個月的優先權。

這個優先權有什麼作用呢?舉個例子,美國也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之一。A公司在中國大陸申請了一枚商標,其後在六個月內向美國知識產權局提出該商標的申請,在這期間的其它與之相同、近似的美國商標申請,都不會對A公司的美國商標申請產生影響。

也就是說,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註冊申請時,不會因為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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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臨時的展覽保護

公約成員國應按該國法律,對在其領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產品所包含的專利和展出產品的商標提供臨時法律保護。

換句話說,如果在各國官方認可的展會上曝光的技術,依然會給一定時間的優先權期。(比如中國大陸的法律給的就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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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得來說,這個已經簽訂了一百三十多年的《巴黎公約》是如今所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基礎條約,它與《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一起構成了全世界範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兩個“基本法”。

本文作者 / 頂峰知識產權 培訓策劃部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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