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收了44万购车款后,他失踪了……

明知自己的运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还骗取受害人信任,收取购车款挪作他用,后举家潜逃。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44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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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44万的购车款,人失踪了

我要报案,我们运输公司的老板马春收了我的购车款14万元,现在人找不到了……

1

2017年2月

淮阴警方接到报案。男子李某急匆匆的向警方反映,他是淮安奔腾运输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公司老板叫马春。

2

2016年11月的时候

正值“双十一”期间,快递运输业务量很大,老板马春就跟李某等驾驶员说,现在快递运输生意很好,自己又获得了新的运营线路,车辆不够用,大家可以投资购车,车子所有权属于投资人本人,仅挂靠在公司运营,每月领取15000元的挂靠费。

3

12月3日

李某与马春所属的奔腾运输公司签订外请车辆挂靠协议,并转账14万元给马春用于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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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投过去两个多月了,车子没有买,也没拿到一分钱的挂靠费,现在马老板一家人还失踪了。这14万块钱,可是我开大货车风里来雨里去,辛辛苦苦多少年才攒下的啊”。李某一边拿着签订的挂靠合同和转账凭证,一边焦急万分地向公安人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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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一个月后,和李某一样遭遇的陈某也报警称,马春于2016年12月6日,以签订挂靠协议方式,收了他30万元的购车款后失踪。

收取了两笔共计44万元的购车款后,人失踪了!警方随即对两起报警并案侦查,并对马春进行网上通缉。

2017年6月1日

马春在上海一酒店被警方抓获

四处借贷维持经营,负债560万余元

归案后,面对警方的讯问,马春承认自己与李某、陈某签订过外请车辆挂靠运输协议,也承受收受二人购车款44万元的事实。

原来,2013年8月,马春个人注册成立了淮安奔腾运输公司,以自有车辆和他人挂靠车辆,承揽顺丰快递淮安、连云港等地公司的运输业务。到了2015年下半年,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运营状况开始持续恶化。

为扭转现状,马春认为,只有扩大规模,才能拿到顺丰公司好的线路,拿到了更多的线路,就可以争取到更高标准的快递公司保理融资贷款。为此,马春开始四处举债,扩大运营规模。到了2016年下半年,他已经负债5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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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一手搞起来的,如果就这么放手,我不甘心。”面对持续恶化的经营现状,2016年双“十一”刚过,马春慌称,公司又获得了新的运营线路,车辆不够用,驾驶员可以与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投资购车,买来的车子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放在公司运营,每月领取挂靠费。随后,李某、陈某先后与马春签订协议,投资了44万元,让马春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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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交代,自己收了购车款后,之所以未按协议约定购车,主要是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出了问题,自己欠下了大量债务,李某、陈某的购车款被暂时用于偿还他人的借款、工人工资、加油费、过路费了。

2017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淮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举家潜逃,他说就是为了讨债

面对讯问,马春口口声声表示,自己并没有想诈骗李某、陈某44万元的购车款;之所以在12月16日,收取购车款10天后举家“跑路”,目的就为了躲避讨债。

是一般的债务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为准确定性,办案检察官决定首先从马春公司的运营状况查起——

2016年9月7日保理融资进账75万,3天后账户只剩1000余元; 10月12日、13日保理融资进账40万,2天后只剩余7000余元;12月2日保理融资进账44万余元,加上期间收取李某、陈某的购车款44万元,4天后只剩余不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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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到案发公司调查该公司财务状况

通过梳理马春公司及个人银行卡账户大大小小、数目繁多的一笔笔资金流水,办案检察官发现,马春所属奔腾运输公司的经营现状已经严重恶化,每月仅有的保理融资都被其用来偿还债务,赚取的利润根本无法支付融资贷款和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更不可能有钱支付李某、陈某每月的挂靠费。马春维持公司的唯一方式,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到处借款,结果窟隆越来越大,无法收场后选择一逃了之。

显然,马春收取李某、陈某的购车款,并声称每月可以领取挂靠费的行为,明显具有欺骗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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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

通过走访保理融资公司

业务经理于某的一番话

更坚定了办案检察官的认定:

↓↓↓


“每次融资政策的调整,我们都会提前通知客户。2016年11月下旬,就是12月1日政策变化之前一个多星期,业务人员就已经把新的贷款比例提前告知了马春。”


而马春与李某、陈某签订协议、收取购车款的时间是12月3日和6日。


从时间上看,马春明知道融资贷款政策会有变化,会让原本已经严重恶化的经营现状更加雪上加霜,仍然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协议,收取他人的购车投资款,这与马春的辩解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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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马春与李某、陈某签订协议、收取购车款的时间是12月3日和6日。


从时间上看,马春明知道融资贷款政策会有变化,会让原本已经严重恶化的经营现状更加雪上加霜,仍然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协议,收取他人的购车投资款,这与马春的辩解明显不符。


2018年3月14日,淮阴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马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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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用于经营,但也是欺骗和非法占有

庭审中,马春及辩护人提出,收取购车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是单位行为。

“收了他们的购车款,我虽然没有买车,但我也是用到了公司的经营上,既没有藏起来,也没有拿去赌钱什么的啊,不能算非法占有吧?”

“李某、陈某是与奔腾运输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二人的资金也被用于了公司经营,属单位行为,不应由马春个人承担。”

对此,办案检察官通过出示马春个人及公司来往账目、相关证人证言等材料,逐一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没有按照约定为受害人购买车辆,而是在占有购车款后,将其用于本就严重恶化的公司运营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人根本没有取得新的线路,其目的是骗取受害人信任,获得购车款,属于虚构事实。”

“被告人明知所属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根本不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盈利,仍对受害人声称可以每月领取挂靠费,并在10天后举家潜逃,明显带有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的故意。”

“奔腾运输公司为被告人个人独资所有,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每一笔往来资金虽然是先行转入公司账户,但随后都被被告人转至其个人账户,由其个人用来支付各项运行费用,奔腾运输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有人即被告人马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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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办案检察官的当庭指控

一开始还极力辩解的马春

慢慢低下了头,沉默不语

最终,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马春也表示服判认罪。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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