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也能是犯罪主體?
這可是真事!
究竟這家公司犯了什麼事?
讓我來看看
案件回顧
2014年邵某到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做基建工程,當時因公司資金週轉不靈,49萬餘元的工程款便一直賒欠著。
2016年10月,邵某到同安法院起訴,要求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李某還款,後經法院調解,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同意於2018年1月26日前分期償還完所欠款項,李某同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11月7日同安法院製作調解書並於當日送達雙方當事人。
然而,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及李某並沒有按照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還款,2017年10月 17日,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告知書、限制消費令等文書,同時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進行凍結,被執行人沒有任何還錢的跡象。
2018年1月19日,經申請人提供線索,同安法院到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原廠址查封了其地下酒窖中的兩個酒缸以及酒缸中的原漿白酒。然而,這時案外人朱某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聲稱該廠內的酒缸及白酒歸屬於他。
2018年4月18日,同安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中止對上述物品的執行。
經法院調查核實
2016年11月10日,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將原廠址中所有的原漿白酒、勾兌酒以及酒缸轉讓給朱某,貨款800萬元由朱某直接付至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指定的陳某、蘇某、鄭某的賬戶,並向公證處公證了該買賣合同。
“
法院依法傳喚陳某、蘇某、鄭某到院詢問核實800萬元貨款的去向,三人均表示他們收到的貨款用於抵扣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欠他們的債務,並出具借條予以證明。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在法院法律文書生效後,未主動償還債務,還將自身所有的財產轉讓給他人,並將轉賣的款項用於清償未經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導致公司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
”
2018年12月26日,隨著審判長敲下宣判的法槌,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及李某均被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該案中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李某作為廈門某酒業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私自出售被告單位的財產致使調解書不能執行,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供稿:蔡彎、紀春燕(刑二庭)、林甲乙(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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