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西鄉縣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

近日,由西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西鄉縣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張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西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判決對該院民事部分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

「公益诉讼」西乡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2018年2月,西鄉縣菸酒個體工商戶張某某用手機在網上找到一河南鄭州銷售酒類商家,後使用微信與其取得聯繫,並通過銀行轉賬及微信轉賬方式,自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31日,在明知河南鄭州商家銷售給自己的“西鳳福韻18”和“西鳳好酒”均為高仿假酒的情況下,仍從該處購進假冒“西鳳福韻18”及假冒“西鳳好酒”。後分別向不知情的西鄉縣柳樹鎮、高川鎮、茶鎮、駱家壩鎮及鎮巴縣碾子鎮的多家農村超市個體工商戶銷售上述假酒共計403件,銷售金額共計52425元。上述個體工商戶在購買張某某銷售的假酒後,以零售方式向不特定的眾多消費者共售出62件6瓶,銷售金額達12085.5元。案發後,西鄉縣公安局在張某某商行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西鳳福韻18”和“西鳳好酒”共計505件,另扣押了其已銷售至各超市但尚未賣出的“西鳳福韻18”和“西鳳好酒”共計333件9瓶。

「公益诉讼」西乡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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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張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同時,由於沒有相關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無法證明張某某銷售的西鳳系列高仿酒是質量合格的產品,客觀上使得大量偽、劣、次產品投放市場,使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產生了潛在的危險性,屬於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行為,因此張某某的行為,在食品安全領域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等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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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鄉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責令被告人張某某在漢中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銷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費用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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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關係到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衛生,西鄉縣人民檢察院在食品領域提起公益訴訟,是順應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期待、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該案的成功辦理,既依法追究了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追究了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通過加大打擊違法行為力度,加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達到辦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也充分體現了檢察公益訴訟職能在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文字:王娜

審核:李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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