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给“粉笔张小龙”等败类的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不应给“粉笔张小龙”等败类的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近日,一个网名叫“@粉笔张小龙”的“现代汉奸”“火”了。这里需要声明的是,“汉奸”一词不是我强加给他的,而是他自领的。他在2012年8月29日的一条微博中曾写道:“……我请求英国人来统治我们……因为我是汉奸!”这样的“出格”言论在他的微博中还有很多,比如,“人民英雄是文盲和流氓的混合体”“中国大陆应交给日本人打点”,等等。

不应给“粉笔张小龙”等败类的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粉笔张小龙

“@粉笔张小龙”的这些“汉奸”言论一经网友扒出,立即引来更多爱国爱军网友的同声谴责。

网友“xujing6675”评论:“目前我们社会虽然言论自由,但是这样肆无忌惮的侮辱我们的英雄前辈,如此的明目张胆想要叛国,我觉得必须要严肃处理。我建议让我国法律审判他。”

网友“远处的星空”评论:“这种人搞不好就是昧着良心收外国人的钱,特意抹黑我们的民族英雄,给那些禽兽洗白的。真希望国家这方面的管制和惩戒能严格些。”

网友“没时间抒情”评论:“象这种东西应该以危害社会安定,破坏国家安全论罪,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

今年以来,从厦大“精日反华”的某女生,到某科技公司的罗姓创始人,再到这个“@粉笔张小龙”,频频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发表“汉奸”言论,挑战民族底线、亵渎先烈亡魂,引发众多媒体和广大爱国网民的轮番炮轰,虽然让人们颇感欣慰地看到了,网络正能量迅速汇聚、网络空间自净化机制迅速形成的良好局面,但同时网络监管和网络运营者处置滞后的问题也让人颇感遗憾。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该法第23条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法律条文看,“不给错误思想观点提供传播渠道”是各级监管部门、各类媒体和网络运营者这些舆论场上的“关键少数”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在呼吁有良知的广大网民站出来与“错误思想观点”作坚决斗争的同时,更应当唤醒舆论场上这些“关键少数”的“责任意识”!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不是少数人肆意妄为的“游乐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营造晴朗的网络空间,舆论场上的“关键少数”负有更大的责任、更多的义务。

现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善,对舆论场这些“关键少数”的责任义务规定已经非常明确,是时候该让责任落地了。

诚然,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舆论场特别是网络舆论场呈现出更具自发性、突发性、公开性、多元性、冲突性、匿名性、无界性和难控性等特点,但笔者认为,只要各级监管部门、各类媒体、网络运营者和广大网民都能切实负起应负的责任,一个健康的舆论生态特别是网络舆论生态一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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