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及保險期限

一、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指保險人按保險合同規定的災害、事故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補償責任。也就是保險財產只有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負經濟賠償責任。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採用列舉責任方式,對其他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不負責任。

根據現行《企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火災、爆炸;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企業財產保險條款》還規定,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上述所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失,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承擔這部分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必須是被保險人自有的或與他人代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限於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造成的“三停”損失。由於被保險人以外的供電、供水、供氣部門的設備遭受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三停”以致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一概不屬保險責任;賠償範圍僅限於對被保險人的機器設備、在產品和貯藏物品等保險財產的損壞或報廢負責)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對非保險財產的損失則不負賠償責任)。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如果被施救的財產中,包括了未保險的財產,且保險財產與款保險財產的施救費用無法分清時,保險人應根據施救保險財產價值與全部施救財產總值的比例負責施救費用。

二、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

指保險責任的開始至保險責任終止的保險有效期限;是保險人對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也就是保險事故只有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應從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起保日的零時開始生效,至期滿日的24時止。因此不能認為被保險人已將投保單送達保險人,保險責任就已開始。無特殊情況保險人一般不在被保險人投保的當時開始起保,如被保險人堅持要求投保時立即起保的,應認真瞭解情況,並在投保單與保險單上批明X年X月X日時起保,以明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期,也可以投保多年期(如保險期限定為3年,保險費可以保險財產帳面金額按年或按季分期結算),如有特殊情況,如倉儲物資也可投保短期保險,但應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隨意變更,但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或實際情況的變更,提出改變或終止保險責任期限,如被保險人因單位撤消而申請中途退保,又如被保險人不履行保險條款規定的應盡各項義務,保險人從局面通知日起終止保險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