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限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也就是保险财产只有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采用列举责任方式,对其他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负责任。

根据现行《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还规定,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这部分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被保险人自有的或与他人代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限于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由于被保险人以外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三停”以致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一概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坏或报废负责)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被施救的财产中,包括了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款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保险财产价值与全部施救财产总值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指保险责任的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有效期限;是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也就是保险事故只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起保日的零时开始生效,至期满日的24时止。因此不能认为被保险人已将投保单送达保险人,保险责任就已开始。无特殊情况保险人一般不在被保险人投保的当时开始起保,如被保险人坚持要求投保时立即起保的,应认真了解情况,并在投保单与保险单上批明X年X月X日时起保,以明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期,也可以投保多年期(如保险期限定为3年,保险费可以保险财产帐面金额按年或按季分期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如仓储物资也可投保短期保险,但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随意变更,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或实际情况的变更,提出改变或终止保险责任期限,如被保险人因单位撤消而申请中途退保,又如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条款规定的应尽各项义务,保险人从局面通知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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