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辟谣:法律性质的函件,必须用邮政EMS发吗?——断章取义

快递员辟谣:法律性质的函件,必须用邮政EMS发吗?——断章取义

之前在国内某答题网站上,有人问:知道哪些法律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有人回答:所有法律性质的函件,必须用邮政EMS发送。否则的话,这个效力可能不被认可。


然而事实上,这是一个谣言!或者说,是以讹传讹,搞出来的一场闹剧。

《邮政法》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根据我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此处的国家机关,说的是党、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查、军事机关等,这些国家机关的公文。所以说,法院寄出来的裁判文书,确实用的都是邮政EMS

但是,我们给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证据复印件等,可以按个人喜欢,选择快递公司。

通过律师函,给对方发送催款函、解除函等,也可以按个人喜欢,选择快递公司。

所以说,再有人告诉你:法律性质的函件,必须用邮政EMS发送,是错误的!

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从法院发出的公文,肯定是邮政EMS。

结论:爱用哪个快递用哪个快递,无所谓。

希望这篇辟谣贴,对你的生活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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