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欠了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要視這兩種情況而定

創業路上從來都是九死一生,加上近年來經濟下行,生意場上會賠錢也在所難免。但對於已婚人士來說,一方因做生意賠錢欠了債,另一方還需要共同承擔嗎?

做生意欠了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要視這兩種情況而定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楊某是廣州某裝修公司的老闆,創業幾年來雖然沒賺到什麼大錢,但也購置了房產汽車,存下了數十萬“老婆本”。2017年年初,楊某經朋友介紹下與王某結識,兩人一見鍾情並迅速於同年8月結婚。

2018年年初,因公司擴張需要,楊某以房子抵押的形式向銀行借了400萬。起初聲勢浩蕩,楊某得到了朋友的入股投資,還租了市中心地帶最貴的寫字樓。然而誰也沒想到的是,下半年房地產市場的滑落直接對家裝生意造成衝擊,本來知名度不高的楊某公司壓根沒法在這場僧多粥少的“戰役”中存活下來。

面對朋友的退股撤資,銀行的催款,負債累累的楊某無奈之下尋求妻子王某的幫助。原以為家境殷厚的妻子會施以援手幫他渡過這一難關,不料王某拒絕了他的請求。理由是:“公司是你開的,跟我沒關係。”

楊某的債務與其妻子到底有沒有關係?這裡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一、公司是夫妻共同經營的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

(1)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

(2)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

(3)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做生意欠了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要視這兩種情況而定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均參與公司的實際投資、生產、經營中,則這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文中楊某的妻子並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因此並不適用這種情況。

二、夫妻一方經營公司,但實際所得用於家庭開銷的

這種情況,最高法曾有過相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上述法條的意思是:即使公司是以個人名義開的,但若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所負的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做生意欠了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要視這兩種情況而定

楊某與其妻子王某就適用此種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偏向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若王某主張該債務與其無關,那麼就要拿出證據證明經營收入沒有用於家庭開支或其他夫妻共同債務所規定的範圍。

總結: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源於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就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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